新華澳報
從圖書藏毒案說起(下)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09.12.11見報
上集提到販賣毒品的方式是多樣的,除了常見的買賣和交收之外,免費派發或者請人食毒品,同樣屬於販毒,最高可判處十五年監禁。但是,如果利用未成年人販毒(如藏毒、運毒等),更可構成加重犯罪,最高及最低刑罰均加重三分之一。換言之,如果利用未滿十六歲青少年販毒,最高可判處二十年監禁。
販毒是為了圖利,但吸毒不單無利可圖,還要付出沉重的代價,難道吸毒都有罪嗎?無錯,吸毒或者持有毒器具(例如針筒、煙槍等),意圖用作吸食或注射毒品均屬犯罪,最高可判處三個月監禁。然而,如果經法醫鑑定某人吸毒是屬於藥物依賴狀況,而且該人願意接受戒毒治療,同時遵守行為守則(如定期見社工),則法官可判處其緩刑。
青少年容易受朋輩影響,事實上有很多青少年都是在別人慫恿下吸毒。所以,慫恿他人吸毒同樣是犯罪。正如刑法典有教唆犯罪的規定,禁毒法也規定,公開或私下慫恿他人吸食禁毒法附表一至表三所列的毒品,最高可判處三年監禁。
萬一不幸染上毒癮,吸毒者想戒毒,但又怕被人揭發吸毒可以怎辦呢?雖然吸毒是犯罪,但為了鼓勵吸毒者主動接受治療,法律規定,凡是自願到醫院或診所要求接受戒毒治療,必須獲得身份保密。換言之,吸毒者並不會因為自願戒毒而被舉報犯罪。
毒販利用青少年販毒的另一技倆就是誤導。毒販總是告訴青少年,販毒沒甚麼可怕,即使捉到也不會有事,只因你們未成年。誰會相信?很多青少年就是相信。其實,澳門的刑事歸責年齡是十六歲,換言之,年滿十六歲犯罪就有可能判坐監和留案底,但未滿十六歲就無事嗎?當然不是。因為根據《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年滿十二歲而未滿十六歲的青少年犯罪,例如製毒、販毒等,最嚴重可判入少年感化院。至於十二歲以下犯罪,則適用社會保護制度措施,例如入住兒童院舍,接受輔導教育等。
販毒方式無窮無盡,而毒販利用青少年販毒的詭計也是無窮無盡的,但是可以窮盡的卻是我們的青春、健康和生命,難道有東西比青春、健康和生命更寶貴嗎?至醒青少年一定有至醒的答案!亦係唯一答案!遠離毒品!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7/2009號法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