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供稿)
這樣“泊車”合法嗎?
這天晚上,阿華約了好朋友豪仔飯聚,他下班後急匆匆趕到餐廳附近,見到路邊電單車泊車區內已泊滿車子,阿華正躊躇間,看到泊車區內那一整列的電單車前與行人道之間,仍有一條長長的空間,他靈機一觸,將電單車“塞”進了這個罅隙內“停泊”。
晚飯後,二人從食店出來,阿華發現電單車上的告票,頓時怒火中燒:“怎麼回事?在泊車區內泊車也會被‘抄牌’!”
“別急,讓我看看怎麼回事……”豪仔拿過告票細閱內容:“告票上寫明‘抄牌’的理由是你的電單車‘不按照泊車的位置或幾何形狀泊車’,該是說你的電單車‘橫泊’不對吧……”
“甚麼泊車位置?甚麼幾何形狀?我都不知道在講甚麼!”阿華搶白:“而且‘橫泊’電單車有甚麼問題?泊車區哪有說明泊車的規定是甚麼?罰我的理由根本不成立!”正說着,阿華一抬頭,剛好看見對面街的廉署黑沙環社區辦事處,便道:“我明天就要去廉政公署投訴!”
廉署人員經分析阿華的個案後,認為政府部門並沒有行政違法或失當之處。
因為根據法律規定,車輛停泊於泊車區時,應按照泊車位的佈置或幾何形狀所示的方式停泊車輛。事實上,大部分的電單車泊車區,其佈置已足以表明供電單車以垂直於路緣的方式停泊,故此執法人員檢控泊車區內“橫泊”的電單車並無行政違法。
廉署人員也向阿華解釋,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的規定,警方的檢控書已指出檢控的事實及法律依據,亦符合法例規定向市民作出處罰前應說明理由的法定要求。
阿華聽罷廉署人員的解釋後,才明白自己對相關法例的理解有偏差,最終釋除疑慮。
(廉署供稿)
本新聞內容轉自澳門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