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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爭議可仲裁(上)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NO. 806 ─ 2015.01.21 見報
消費交易已成為市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環節。在眾多交易中,市民有時或會遇上一些消費爭議,或對商戶提供的貨品或服務不滿的情況,例如在服裝店購買到冒牌貨、在某珠寶店買到有瑕疵的首飾,以及在某餐廳受到不禮貌的對待等。
為了讓消費者更有效和快捷地解決消費爭議,根據《澳門消費爭議仲裁中心規章》,消費者委員會屬下的澳門消費爭議仲裁中心,透過中介、調解及仲裁方式,促進解決在澳門發生,且涉及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五萬元的消費爭議。
然而,諸如由自由職業人士(例如律師、醫生等)所提供的勞務而產生的爭議,不屬消費爭議的範圍,不能透過消費爭議仲裁中心解決。
在消費爭議仲裁制度中,須取決商號和消費者是否有仲裁協議,首先,商號須申請成為澳門消費爭議仲裁中心的“加盟商號”,自願承諾與消費者發生消費爭議時,同意將爭議案件提交由仲裁中心裁決。“加盟商號”會獲發一識別徽號以標示於商舖的顯眼處。為提高“加盟商號”的誠信形象,每年都會向符合“誠信店”評核標準,以及沒有不良投訴紀錄的“加盟商號”發出年度的“誠信店”標誌,在鼓勵有關商號推展商務的同時,更顧及到消費者的權益。
按照規章的規定,將消費爭議提交仲裁中心是出於雙方當事人的自願。由於“加盟商號”或“誠信店”已加入了消費爭議仲裁制度,因而已屬於具有自願的性質;所以如果“加盟商號”或“誠信店”與消費者之間發生消費爭議,只要消費者同樣表達欲把爭議提交仲裁中心仲裁的意願時,雙方便達成仲裁協議,有了仲裁協議,就可以把消費爭議提交仲裁中心仲裁。
市民如想了解更多有關消費爭議仲裁的資訊,以及“誠信店”的名單,可瀏覽消費者委員會網頁
www.consumer.gov.mo或致電(八九八八 九三一五)消費者委員會查詢。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澳門消費爭議仲裁中心規章》。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澳門消費爭議仲裁中心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