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九年四月一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通過考試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以填補退休基金會人員編制專業技術員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二等助理技術員五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入職開考以考試方式進行。開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本開考的有效期在有關空缺被填補後終止。
2. 報考條件
報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報考:
a)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報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符合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有九年級或以上學歷的人士。
3. 應遞交的文件
與公職無聯繫的報考人應遞交:
a)身分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b)所要求學歷的證明文件(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c)履歷(須親筆簽署,否則視為欠交);及
d)相關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如有請遞交,否則在履歷分析階段將不予考慮該項目的評分)。
與公職有聯繫的報考人應遞交:
a)身分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b)所要求學歷的證明文件(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c)履歷(須親筆簽署,否則視為欠交);
d)有關部門發出的個人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曾擔任的職務、現所屬職程和職級、與公職聯繫的性質、在現職級和在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之工作評核;及
e)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如有請遞交,否則在履歷分析階段將不予考慮該項目的評分)。
報考人如屬退休基金會人員,以及上述a)、b)、d)和e)項所指的文件已存放在其個人檔案內,則可豁免遞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4. 報名方式及地點
報考人須填寫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所提及的第65/GM/99號批示附件格式七表格(印務局專印),並於指定期限及正常辦公時間內遞交到澳門宋玉生廣場181至187號光輝商業中心20樓行政及財政處接待處櫃台。
5. 職務性質
以設立或配合方法及程序,擔任既定指令中之技術應用執行性職務。
6. 薪俸
第一職階二等助理技術員薪俸點為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件一之表三第五級別所載的195點。
7. 甄選方式
7.1. 甄選將以不超過三小時筆試的知識考試(第一階段)、專業面試(第二階段)和履歷分析(第三階段)進行,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淘汰制)——40%;
b)專業面試(淘汰制)——40%;
c)履歷分析——20%。
7.2. 考試採用十分制,凡知識考試或專業面試成績分別低於五分者,將被淘汰且不得進入下一階段。
8. 考試範圍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16/2006號行政法規——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
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經修改後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機關的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
經修改後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的一般及特別職程制度;
經修改後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經修改後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
二月二日第5/98/M號法令;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第23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評核諮詢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及運作規則;
第11/2007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工作表現的獎賞制度;
經修改後之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第15/200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投放供款規章。
准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祇可參閱上述法例。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9.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範。
10.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輔助處處長 陳劍鳴
正選委員:公積金供款人輔助處處長 周桂芳
組織及資訊處處長 羅禮堅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 譚美蓮
特級技術輔導員 周美珮
二零零九年四月三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