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制須全方位修訂
檢察院冀有權採多種強制措施設污點證人
刑訴制須全方位修訂
【澳門日報消息】檢察院指出,澳門刑事訴訟制度的某些設計,已難以滿足全面提升刑事訴訟效率、質素的要求,需要全方位的考量和修訂。檢察院研究後建議賦予檢察院採取多種強制措施的權限;調整預審、聽證制度;設立污點證人制度等。
現制難提升訴訟效率
檢察院表示,澳門現行的刑事司法訴訟機制,與其所承擔的繁重的刑事偵查、檢控、審判任務之間,依然存在一些不適應、不足夠的問題。通過系統、全面分析過往多年的司法實踐,《刑事訴訟法典》原有的某些制度設計,已難以滿足全面提升刑事訴訟效率、質素的要求,需要全方位的考量和修訂。具體的修訂建議主要有:賦予檢察院採取多種強制措施的權限;調整預審、聽證制度;拓展輕微刑事案件酌情不起訴的範圍;引入包含控辯交易合理成份的多元化簡易訴訟程序;改進刑事證據規則,包括完善證人舉證形式,引入某些新型、有效的舉證形式(例如視像聽證、遙距舉證等),設立污點證人制度等。
宜強化調解法律功能
在民事訴訟領域,檢察院也建議通過改進和強化調解的法律功能,解決訴訟期過長、執行困難的問題。在簡易民事程序中,為確保這一程序的快捷性和有效性,應適當淡化或退出檢察院的參與。
檢察院認為,無論是刑事訴訟制度的修訂,還是民事訴訟制度的修訂,都須遵從循序漸進的模式,處理好立足澳門自身需求與借鑒其他國家或地區成功經驗的關係。這樣,就能在確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更好地調配司法權限,減輕工作負擔,贏得辦案時間和質素。希望上述的研究和探索,可以引發來自澳門法律、司法界,乃至整個社會更多的、富有創見的討論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