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市“利事”抑“累事”?
一天,李太到大廈管理處繳交管理費後,在門口遇見剛下班的看更成叔。
“成叔!我們大廈停車場角落的幾個車位,近幾年來是否也沒有停泊汽車?”
“對呀,李太,那是屬於香港業主所有的!不知何解他們不將車位出售或出租,這樣空置下來未免太浪費了!”成叔突然想起, “咦?李太,妳的兒子好像剛買了新車,想租那些車位?不好意思,我們也沒有方法聯絡上香港的業主呢!”
不料李太卻鬼鬼祟祟地低聲說:“不是嘛!車位租金……由你收!”
“啊?我代收車位租金?那我該如何交給香港的業主呢?”成叔大惑不解地問。
“甚麼代收?是直接給你的呀!你既有額外收益,我兒子又有車位可泊,這簡直是一個兩全其美的辦法。我每月給你五百元,可以嗎?”李太見成叔未有回答,就繼續慫恿說:“六百元?七百元,可以吧?”
成叔搖頭婉拒:“這樣做好像不是太好呢!我還是不能接受。”李太有點氣結回應說:“成叔,錢誰會嫌多呢?過時過節,我給你利市,你不是照收如儀嗎?”
此時,剛巧另一名住客方先生路過,他正是大廈小業主會的委員之一,聽見了他們的對話,連忙說:“成叔這樣拒收利益的做法非常正確。假設作為管理員的成叔收受利益,唔按規矩辦事,容許他人非法佔用小業主的車位,會觸犯受賄罪。”
“受賄?沒有那麼嚴重吧?”李太看來不以為然。
方先生鄭重地說:“上月我參加了公司與廉政公署合辦、關於《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賄賂》法律座談會,當中提到凡承諾提供或承諾接受利益,作為違背職務義務的回報,已經屬於違法。妳剛才要求成叔作出違背其公司規矩的行為,就有可能要負上刑責了,這與給他新年利市乃兩回事。基於傳統習俗給予新年利市,若無換取管理員作出違反工作規矩行為的意圖,不會觸犯法律。”
聽過方先生的解釋,李太連忙向看更成叔道歉,並表示會多加了解私人領域反貪法律,以免誤墮法網。
(廉署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