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侵佔 罪有應得
廉署供稿
公務侵佔 罪有應得
阿仁在某公共部門的財務處擔任主管,日常工作經常會接觸大額往來現金。這天中午,阿仁的辦公室來了一名不速之客——多年前已離職、另謀發展的舊同事華叔。
華叔將他辦公室的門關好後,壓低聲音說:“阿仁,我有件事想與你商量商量……”
“甚麼事呀?神神秘秘的……”阿仁一臉不解。
“我最近倒楣得很,投資失敗,需要一筆錢應急……”華叔說。
“你需要錢周轉嗎?”阿仁聞言說,“可是我也沒有那麼多錢呀。”
華叔吞吞吐吐說道:“阿仁,一場朋友,可否‘借用’若干公款給我,之後才補回去?”不待目瞪口呆的阿仁回應,華叔續說:“反正那些錢也是放在這裡不用的,你不會見死不救吧?”
“這……怎麼可以呀?這樣做是犯法的!”阿仁高聲道。
“我真是沒有其他辦法了呀!只要大家保守秘密,之後盡快將錢補回去,就神不知鬼不覺了!”
阿仁勸道:“華叔!你沒有留意日前的新聞嗎?報道說有兩位公務員幾年前在工作期間盜用公款,之後被部門發覺。昨天被法官裁定公務上之侵佔罪名成立。法官還強調,雖然他們是初犯,但其行為損害社會安寧及政府聲譽,所以除了分別判監一年九個月及兩年六個月,以及賠償政府的金錢損失外,還不得緩刑,要即時入獄呢!”
華叔聽罷面色一變:“真……真的?這麼嚴重嗎?”
阿仁面容嚴肅起來:“這是刑事罪!華叔,作為公務員,我們工作時經常會以此為戒,警惕自己不要行差踏錯!”自討沒趣的華叔,只好一臉愧色地離開。
公務人員若為了自己或其他人的利益,將本身的職務而獲交付管理、佔有或接觸的公有或私有金錢,或任何動產不適當地據為己有,便會觸犯公務上之侵佔罪,最高可被判處八年徒刑。
(廉署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