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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 視聽以正,以正視聽
鴻祥 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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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0-09-04   

視聽以正,以正視聽

鴻祥釣具,是由於我們熱愛釣魚活動而成立,而忠誠,不欺,這就是鴻祥釣具為了今天,而打下的良好基礎,以客為專的服務態度,吸取顧客對我們的寶貴意見,這也是鴻祥釣具,能生存至今的重要完素,由(1998)一小釣具店,能發展至現今(2010)的規模,是幸運...還是本店以顧客之道而取得今天的成果。

今天,鴻祥釣具的存在,是顧客變朋友,情義兩心知而換取得來...衆所周知,日前的事件,在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証明下,也蒙上售賣(侵犯版權)官非,該品牌公司(山東省,海威市,丰鋭貿易有限公司)於2007.10.17日已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受理(丰鋭貿易有限公司)的(魚獵人)商標申請,及所發出的(受理通知書)證明,圖(A)/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規定,凡商標審批需時三年,漫長的三年後(山東省,海威市,丰鋭貿易有限公司)終於取得了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所發出的(商標注册証)確認(魚獵人)商標為(山東省,海威市,丰鋭貿易有限公司)所有,日期由(2010-2020)為期十年,圖(B)/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所發出的(商標注册証)也被誤為(侵犯版權),(售賣有正確品牌証明)也需受罰,(售賣有正確品牌証明)也心驚膽戰,正當商人變不法商人,那商標注册又能保證甚麼,正當商人又應如何面對,何解,何道,何為理..豈有此理....當然,各處鄉村各處例,法律之下人人平等,小店亦樂於面對這次風波,對於今次事件,大家心照不宣,鴻祥還是鴻祥,贏得大家的掌聲,才算可貴,也便以足夠,不必再多説,(視聽以正 ,以正視聽)。

在此,多謝各界友好,新知舊雨的熱情愛互及支持,正所謂患難見真情,再次多謝大家,祝福大家
[ 此帖由鴻祥在2010-09-06 00:24重新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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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比斯 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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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樓  發表於: 2010-09-09   
支持鴻祥         
你是我的眼 帶我去人類資源的寶富,        你是我的眼 帶我去美麗的海洋

有投資.......就有回報,      不投資.....就沒有回報
機車28 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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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樓  發表於: 2010-09-08   
Re:视听以正,以正视听
引用
引用第  68  樓  dannyno2  於  2010-09-07 16:21   發表的  :
在這裡,我已經有一段很長時間沒發言,但這次真的認不住!以人性化來說,澳門一個彈丸之地,有甚麼事,一通電話,一個照應,一個溝通,理應可以好好和平相處,始終見面的機會也太多了,這件損人不利己的事,就發生在看著我們長大的事頭婆,契媽身上,怎不叫人憤怒,我相信,鴻祥絕對是贏了,贏了全澳大部份釣友的心,我更相信,很多人會用行動証明,誰是贏家,誰是輸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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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nyno2 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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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樓  發表於: 2010-09-07   
在這裡,我已經有一段很長時間沒發言,但這次真的認不住!以人性化來說,澳門一個彈丸之地,有甚麼事,一通電話,一個照應,一個溝通,理應可以好好和平相處,始終見面的機會也太多了,這件損人不利己的事,就發生在看著我們長大的事頭婆,契媽身上,怎不叫人憤怒,我相信,鴻祥絕對是贏了,贏了全澳大部份釣友的心,我更相信,很多人會用行動証明,誰是贏家,誰是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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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魚 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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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樓  發表於: 2010-09-07   
以我個人的淺見,在法理上,漁xx是比較佔優的   
大家平心靜氣等待司法結果比較中肯


來自澳門..流浪台灣..玩陶維生..弄漁作樂
鴻祥 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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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樓  發表於: 201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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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  65  樓  nales  於  2010-09-07 05:12   發表的  :
    唔知點解會引來咁大迴響? 可能我表達方式有誤...

我引 MODEL GD 做例子, 是因為其 "LOGO" "品牌名" 及 "產品名" 都與正貨不同.
但包裝及產品外觀上幾乎一樣. 大家一睇就知係老翻.
我想講GE係要侵權唔一定要抄LOGO, 抄名.個樣似, 包裝似. 已經大收成效.
.......

明白,多謝你
nales 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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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樓  發表於: 2010-09-07   
    唔知點解會引來咁大迴響? 可能我表達方式有誤...

我引 MODEL GD 做例子, 是因為其 "LOGO" "品牌名" 及 "產品名" 都與正貨不同.
但包裝及產品外觀上幾乎一樣. 大家一睇就知係老翻.
我想講GE係要侵權唔一定要抄LOGO, 抄名.個樣似, 包裝似. 已經大收成效.

用"註冊証" 正視聽唔係唔得, 冇咩用囉. 知情者繼續支持, 唔知情者繼續R頭.

在網絡世界, 無咩人會去理張註冊証同埋D法律.
主要都係以主觀為準, 大家都係注重產品本身.
既然海關懷疑"有關物品假冒日本牌子"放幾張相大家比較下.
網民自能從產品本身包裝, 外觀, 設計等等判斷.
有抄冇抄, 有假冒冇假冒. 睇佐之後自然心中有數...
就好似 MODEL GD 咁, 一目了然

PS. 有註冊品牌 ≠ 冇侵權產品
個品牌有註冊唔等於其產品冇侵權 = =" (咁簡單都唔明??? 我真係唔識解釋...)
我又要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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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樓  發表於: 2010-0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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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 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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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到水边心自平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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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強 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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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樓  發表於: 2010-09-07   
引用
引用第  61  樓  无极  於  2010-09-07 00:09   發表的  :


带上你的木质蛙蛙,多多安排出钓去吧,最好送我一个


只要老兄喜歡的一定送你,你找場子我們去試蛙,哈哈

懶理世間煩塵事呀
懶理世間煩塵事,宏願擬餌釣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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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 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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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樓  發表於: 2010-09-07   
引用
引用第  60  樓  小小強  於  2010-09-07 00:03   發表的  :


此事中我也多說了,本應我對這個品牌的任何事已不上心了,只是看不過有人過咗火位而多出半句聲,算吧,我們還是多多出釣去吧


带上你的木质蛙蛙,多多安排出钓去吧,最好送我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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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樓  發表於: 201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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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  59  樓  无极  於  2010-09-06 23:59   發表的  :

多谢小小强释疑
看来是我不了解澳门法律,只因见到太多例子,所以多疑了..........
公道自在人心 不说了 开心钓鱼去


此事中我也多說了,本應我對這個品牌的任何事已不上心了,只是看不過有人過咗火位而多出半句聲,算吧,我們還是多多出釣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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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 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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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樓  發表於: 2010-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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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  54  樓  小小強  於  2010-09-06 19:13   發表的  :


有魚兄,確是多疑了,控方與警方關係相熟而大攪動作這是絕無可能(控方也沒有這個本事),基於本澳侵權行為歸納於澳門工業產權法律制度法律,侵權行為是屬刑事罪行,因此警方絕無可能行動前通知被控者,以確保行動取得的證據效力而進行刑事檢控,案件於48小時內移送檢察院再由司法官官決定是否進行起訴,或給予被控者任一強制措施,案件再於日後審理。

第二百九十一條
.......

多谢小小强释疑
看来是我不了解澳门法律,只因见到太多例子,所以多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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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樓  發表於: 2010-09-06   
在此..也再次多謝大家對鴻祥的厚愛,感激大家多年對鴻祥的支持與愛護,更多謝魚樂網上下各位釣友,鴻祥感激大家
祝福大家...
我地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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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樓  發表於: 2010-09-06   
支持事頭婆           
每次都想釣到大白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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