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供稿)
追究刑責的權利
這天晚上,阿輝回到家中,見到太太美茵一臉凝重,關懷地問:“美茵,怎麼了,身體不舒服嗎?”
美茵吞吞吐吐地說:“不是……阿輝,我懷疑公司有同事被人收買,做了一些出賣公司利益的事情。你知道《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賄賂》法律已經生效,我正在煩惱應該怎樣做才好。”
“如果真有其事,這種行為真的要不得,這不但損害了公司的利益,對其他同事也有壞影響。美茵,我看你最好盡快告知老闆,看看他決定是否追究?”
“但既然我知道這件事,不是由我主動向執法機關報案追究更好嗎?”美茵不解。
“不是這樣說的。我曾參加廉署舉辦的《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賄賂》法律講座,據主講人員介紹,在一般情況下,關於私人領域的行賄受賄,原則上要有受害人報案追究,廉署才可以立案調查。按照你說的情況,你公司的員工因為收受利益出賣老闆,老闆是事件中的受害人,所以根據法律規定,只有他才有權決定是否‘告訴’ 執法機關,即是決定是否追究員工及行賄者的刑事責任。”阿輝說。
“那麼,如果老闆不打算報案追究那位同事,執法機關就不能夠立案偵查嗎?”美茵問。
“對呀!在一般情況下,須有受害人報案追究才可立案。但如果事件引致不公平競爭,且涉及公帑的運用,又或者行賄受賄足以危害他人身體健康或生命安全,就另當別論,因為已構成了公罪。”阿輝進一步解釋。
“按你這樣說,在私營領域中,如果行賄受賄足以影響公衆健康甚至生命安全,或者在公帑資助的採購中,有人行賄受賄並引致不公平競爭,居民都可將有關情況通知廉署處理。如果廉署自行知悉事件,也可以主動立案偵查。”
聽到阿輝的解釋後,美茵決定明天回公司將情況告訴老闆,讓他決定怎麼辦。(廉署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