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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NO. 557 ─ 2010.04.14 見報
相信大家都聽過成語“路不拾遺”吧!據說在春秋戰國時期商鞅治理秦國施行新法後,凡路上有別人遺失的物品,大家都不會據為己有,對不應得的東西,也不會任意拿取,社會風氣良好。
“路不拾遺”是種美德,但“拾遺”不報還據為己有,就一定要承擔後果。日前,美國俄亥俄州一公路發生運鈔車“跌錢”事件。一輛運鈔車路經十字路口,跌下一個錢袋。錢袋被尾隨的車輛輾破,大批鈔票隨風飄起,散落路面,儼如從天而降,約二十名鐵騎士隨即停車瘋狂拾錢。警方到場後,雖與民眾共同撿回一萬二千美元,但仍有十萬美元下落不明。當局勸籲拾錢的民眾迅速將錢交還,否則,一經發現,有可能會被起訴。
“天降橫財”一幕在電影中就看得多,萬萬想不到現實生活亦有發生。按照澳門《刑法典》規定,將他人遺失的物品不正當據為己有,便會構成“對拾得物之不正當據為己有罪”。假設上述案件在澳門發生,群眾明知跌下的鈔票是屬於某間公司或銀行,他們不但沒有及時報警,還將鈔票據為己有,這種不正當將他人物品據為己有的行為,便觸犯上述罪行,行為人最高可被判處一年監禁。
事實上,澳門的公共地方(如街道或商場)也偶有發生失物情況:如銀包、金錢、手飾、巴士卡、手提電話等等。但無論物品價值幾何,道德上和法律上,拾得人都應當將拾得物歸還給物主。根據澳門《民法典》規定,某人拾得他人遺失的物品,且知悉該物主時,就應通知對方及將物品返還。相反,當不知道何人為物主時,拾得人就應當考慮物品的價值,以最適當的方式作出公告(如刊登報紙),又或將事件通知警方(當物品價值明顯超過澳門幣二千元,就必須向警方報案)。
有人會問,如果拾得人已做足上述的通知或公告義務,但物主一直沒有前來認領物件,那豈不是需要無了期地為物主看管失物?對於這情況,澳門法律亦會對拾得人提供保障。當作出通知或公告後一年內,如物主尚未前來認領,那麼有關遺失物便會自動歸拾得人所有。即使原物主於稍後時間前來認領,新物主(即拾得人)亦有權不將物品返還給原物主。
“路不拾遺”是種美德,“拾遺即報”就更為理想。試想想,當我們遺失物件,基於物件的重要性,我們會不自主地感到擔心和憂慮,並希望早日尋回失物。同樣地,當他人遺失物品時,他們亦定必感到徬徨。故此,拾得他人的物品,知道誰是物主,就應立當歸還;不知道的,就必須“拾遺即報”啦!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澳門《刑法典》第200條和《民法典》第1247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