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天,林伯一家相約好友榮叔到酒樓品茗聚舊。席間,榮叔大讚這間酒樓的食物質量高。
林伯和應:“對呀!我尤其滿意這裡服務員的態度,所以我們家才光顧了十幾年,跟部長和侍應還很熟呢!”
“怪不得我們一坐下,鄰桌只有一碟餐前小吃,我們卻有兩碟,外面那麼多人輪候,我們只等了一會兒便可以入座,原來你們是這裡的‘老主顧’,有特別的‘禮遇’。”榮叔恍然大悟。
“還不止呢!我們在這裡飲茶吃飯,不但免茶芥,更有折扣優惠!當然,他們這樣殷勤接待,我有時也會多付小費作回報。”林伯解釋。
聽到“小費”、“回報”等字眼,觸動了一向遵紀守法的榮叔敏感的神經,於是煞有介事地問:“林伯,你不要怪我多事,我知道澳門已有針對監管私營機構賄賂行為的法律,侍應對我們這樣特別‘禮遇’,你結帳時又多給小費,會否被人懷疑我們是‘利益交換’,隨時會觸犯行賄受賄罪呀? ”
經他這樣一問,林伯一下子也摸不着頭腦,難道自己真的誤墮法網了嗎?
“你們毋須過份擔心!”看到爸爸一臉狐疑,林伯兒子梓聰急忙解釋:“其實你們說的是《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賄賂》法律,已於三月一日生效。我上周參加了公司與廉政公署合辦的座談會,會上有同事也提出了類似的問題。根據廉署人員介紹,構成違法關鍵,是要看有沒有給付非法利益,而目的是要他不按規矩辦事。”
梓聰續說:“廉署人員還解釋,私營部門往往各有營商策略,僱主可能容許員工優先接待熟客,賦予免茶芥的職權,甚至向熟客提供較多的優惠,在這種情況下,侍應並沒有違反工作規矩,那麼即使他收受客人小費,也不會觸犯受賄罪。另一方面,如茶客給小費,如非旨在換取侍應違反工作規矩的對待,亦不會構成行賄。”
聽過梓聰的解釋,榮叔與林伯不僅消除了疑慮,也加深了兩人對私人領域反貪法律的認識。
(廉署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