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
從毆打女友事件說起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NO. 542──2009.12.27. 見報
每個女人揀老公或男朋友都各有不同要求,有的喜歡靚仔、有型,有的喜歡風趣幽默。但尊重和關心相信是大部分女人揀老公或男朋友的最基本要求。
經常聽到有人說,未被追到手的女人是最矜貴的,被追到後,男人的態度就會一百八十度轉變。實際上,隨着時間的流逝,熱情退減亦在所難免。然而,每個人都應該為自己設定一條底線。就算所有熱情燒光也好,至少亦應該做到尊重。
不過最近香港就有一位名主持人被報導指因感情瓜葛,涉嫌毆打女朋友,令其手、腳、頭部等受傷。我們不打算對這件事作出任何評論,但是這件事令人關注到家庭暴力的問題。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曾經公佈的一項針對婦女的家庭暴力調查研究顯示,全球有六分之一婦女受到家庭暴力。而且這些家庭暴力不只發生在落後或發展中國家,亦存在於發達國家,甚至發生在教育水平高的家庭之中。
根據《刑法典》規定,如果有人對具有夫妻關係或同居關係的人進行身體虐待(如丈夫長期用皮鞭鞭打妻子等)或精神的虐待(如丈夫因為不滿妻子經常睡覺而不做家務,為了宣洩心中怒火,經常在妻子入睡時,以針刺妻子,阻礙妻子睡眠等),這些身體或精神上的虐待行為均屬刑事罪行,最高可判處監禁五年。
如虐待行為導致受虐的人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例如令對方斷肢、毀容或有生命危險等,有關刑罰將會加重,根據《刑法典》規定,最高可判處監禁八年。如果虐待行為導致受虐的人不幸死亡,施虐的人最高更可判處監禁十五年。
其實,不少受到家庭暴力的女性,可能會繼續維繫着這段暴力的婚姻關係,長期扮演著委屈求全的好妻子好母親的角色,目的往往是為了孩子和經濟因素等原因。當然,一個齊齊整整的家庭,對於孩子的成長是很重要,然而,一個齊人而充滿暴力的家庭,往往對孩子的傷害還會更大呢!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146條。
[ 此帖由muito在2009-12-30 18:30重新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