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罰須有理
這天下午,趙太來到廉署位於氹仔濠庭都會的社區辦事處,甫坐下便向廉署人員出示一封政府部門的信函,表示要投訴政府部門行政失當。
經廉署人員了解後,原來趙太本身聘請的外地家傭在今年四月離職,五月下旬另聘一名新外地家傭替代。六月,她收到社會保障基金會發出的第二季“非本地家務工作供款憑單”,單上註明只須為四月聘用的外傭供款,但到八月時趙太卻收到社會保障基金欠繳供款通知書,更要她支付遲延利息。
“你們來評評理,我已經按照供款單準時供款,一天都沒有遲!而且那張供款單只要求我繳交四月份的供款,完全無提及要繳交新外傭六月份的供款,但現在卻通知我欠交又要罰利息,責任都推到我身上,你們說,這不是行政失當是甚麼?”
廉署人員分析趙太的個案後,認為社會保障基金在處理上的確有不妥之處。
雖然根據法律規定,社保供款具有強制、定期及定額性質,供款人須按期繳交足夠供款,否則須支付遲延利息,甚至被科處罰款。但僱主為外地家傭供款於今年方實行,故社會保障基金按照人力資源辦公室所提供的資料將供款憑單寄發予外傭僱主,憑單註明的“第三個月之外傭數為估算數目”亦僅意味着存在調整空間,不能明確提示若外傭僱主對憑單上倘有的錯漏沒有提出修正,將承擔後果。
另外,廉署亦發現社會保障基金僅以口頭方式指出外傭聘用的起始與終止日期,以“藍卡”的發出及取消日期計算,但這些資訊卻沒有在單張及網頁上顯示。
就上述問題,廉署向社會保障基金申明立場,並得到社會保障基金積極回應,豁免趙太與同類個案的遲延利息及罰款,同時將完善供款憑單上的提示,亦會在網頁及單張上增加外傭受聘的起始與終止日期以“藍卡”的發出與取消日為準等資訊。
社會保障基金表示加強上述提示後,便會要求僱主承擔相關責任;所以僱主在聘用外地家傭時,若對外傭的供款憑單有任何疑問,必須主動向社會保障基金查詢。
廉署將社會保障基金的決定告知趙太,她對社會保障基金豁免其遲延利息的決定感到滿意,亦感謝廉署為其主持公道,維護市民的個人權益。(廉署供稿)
本新聞內容轉自澳門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