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報──法律資訊站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NO. 507──2009.04.29. 見報
早前報章報導,有高中生涉與同校年僅十四歲的女同學發生性行為,司警據報已將涉案的高中生拘捕。有調查顯示,本澳有百分之五點二的青少年曾與他人發生性行為,當中又以十三歲居多,最早的在十歲時已有性經驗。有報告指出,過早的性行為會危害健康,例如女性可能會導致增加患上子宮頸癌的機會。對此,青少年應有正確的性知識,而家長亦應清楚如何向子女灌輸正確的性教育。不過,與此同時,青少年亦應明瞭法律對性行為犯罪的一些規定,若有人與未成年人偷嚐禁果,亦須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按照《刑法典》規定,如果有人與未滿十四歲的人發生性行為,最高可判監禁十年;做出重要性慾行為(例如撫摸身體重要部位),最高可判監禁八年。須注意的是,年滿十六歲的人犯罪須負上刑事責任,換言之,一名十七歲的未成年人與未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雖然屬你情我願,但該名十七歲的未成年人亦需要負上刑事責任,即可能要被判監禁,且留有“案底”。另外,如果有人利用十四歲以上十六歲以下的人的無經驗而發生性行為,即使你情我願,最高亦可判監禁四年;做出重要性慾行為,最高可判監禁三年。
上述處罰規定,並沒有男女性別之分,假設一名十七歲的女性與一名未滿十四歲的男性發生性關係,即使雙方出於自願,該名男性則是「受害者」的角色,而該名女性亦需負上刑事責任。
也許有人會問,兩小無猜都未夠十四歲便偷嘗禁果,是否無須負上任何責任?事實雙方都有責任。因為一方相對另一方而言,兩人同時均會係「受害者」與「加害人」的身份,亦即兩個人均可受到處罰。
又可能有這樣的情況:“我們真心相愛,如果我不追究,對方是否就會無罪?”雖然法律規定,上述犯罪須取決於受害人追究,警方才會介入;但法律同時規定,如果受害人未滿十六歲,便會由父母決定是否追究,所以,即使兩人之間的關係親密,但父母一旦表示追究,對方便有可能要在監房渡過“悠長假期”了。
所謂防範於未然, 青少年從小開始,便應接受正確的性知識,以及懂得法律,以免犯錯。法律是最基本的權利保障,不過,除有法律的保障外,青少年亦應時刻警惕保護自己及尊重他人,適當時候作適當事,確立人生真正目標,至為重要。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166及16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