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報── 澳門法律絮論
自由無價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09.03.20.見報
早前看見報章,指外國有三百五十名參與由雷曼融資的渡假村建築工程的中國工人,因不滿以色列承建商拖欠工資,於是便把十五名以色列承建商及工程師禁錮在當地一座建築物內。其實工人的出發點,無非是為了獲發工資,不過,如果用了不為法律所容許的方法,把人禁錮,可能便會得不償失。
一批工人:“我哋只係想有糧出有飯開啫,唔通敢都有錯咩?”
僱主拖欠工資,其實可從合法途徑解決,例如向專責部門投訴等,但是,如果用錯了方法(例如把人禁錮),像那批工人便真的可能會得不償失。事件在當地如何解決,本欄不予評論,但如果換作發生在澳門,該批工人有可能會觸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即俗稱禁錮罪。
按照規定,任何人故意使他人困於某個地方(該地方不一定是室內,處於某個特定範圍亦可),不准該人離開現場時,便可能會觸犯禁錮罪,最高可判監禁五年。在禁錮前或禁錮期間令對方受重傷,又或受害人在禁錮期間自殺,最高可判監禁十二年。如果受害人因而死亡,最高監禁十五年。
路人甲:“哇!原來將人禁錮要坐監㗎,咁如果我出街,又唔知我屋企人喺屋內,把門鎖上,如果我屋企人因為咁樣被困,我又會唔會構成禁錮家人㗎?”
要構成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行為人首先要存有剝奪另一個人的活動自由的意圖,繼而做出一些行為(例如關起某人於房內及把門鎖上,又或現場用手捉住某人等),使該人不能自由離開某一區域範圍。
因此,要構成上述罪行的其中一個關鍵,是行為人是否心存故意,要剝奪他人的自由,如果因為不小心(例如像題述的情況),是不會觸犯該罪的。
路人乙:“我老豆成日都唔畀我出街啦!咁又算唔算禁錮呀?”
按照規定,父母有責任照護及保障子女的安全,尤其是未成年子女,例如子女如果想在夜深外出,父母可視乎情況阻止他們外出,因為父母擔心子女在夜間出外除可能發生搶劫等意外,亦會發生無法估計的後果,包括安全問題,養成夜蒲的壞習慣,流連夜店,結交不良朋輩,以導致影響學業等;又例如,父母有權阻止未成年子女在八號風球下外出,為的是顧及子女的生命安全,以免他們在街上突然遇到棚架塌下,引致生命危險。
況且,法律亦規定未成年子女不得離家出走,不過,父母照顧子女並不等於可以用“一鎖無牽掛”的方式來對待他們,或把子女長期鎖於屋內;因為作為父母,是有責任讓子女接觸社會及外界,兼且去認識和學習新的事物,這亦是父母教育子女的正確態度。
自由無價與自由的限制
由此可知,任何人的人身自由都不應該受到他人的任意剝奪,所謂自由無價,例如,我們都可以自由地選擇職業、有婚姻自由、生育自由等;我們亦享有自由活動的權利,在用餐時間,可以走去中菜館、西餐廳,甚至那裡都不去,光躲在辦公室裡吃杯麵;又例如,明知你開車技術不好,我便不在你常開車經過的地方出入,以免有危險,如此種種,都是我們的自由。當然,自由是有限制的,我們上街,便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行人要走行人道,汽車要走行車道,如果有行人或司機曲解自由活動的權利而胡亂走,則可能違反法律的同時,還會賠上生命,兼且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此外,未經同意,自由闖進別人的住所,亦有可能會惹上官非呢!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15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