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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能撐半邊天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NO. 499──2009.03.04. 見報
三.八婦女節將至,婦女節是女性專屬的節日,起緣於1910年在丹麥舉行的國際社會主義婦女代表會議。當年,來自17個國家的100名婦女出席,在會議上通過決議,主張婦女有權參與議會選舉,同時提出若干爭取婦女社會經濟領域上的平等的實際措施,其中一項措施,是每年有一個婦女節日。這就是國際婦女節的來歷。
“男女平等”此一普世價值,在本澳受到《基本法》所保障。在工作及就業的機會方面,婦女同樣享有選擇職業的自由,而且應與男性一樣享有平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因為性別、家庭或婚姻狀況而受到歧視。
僱主在招聘員工時,應遵循法定的男女平等原則,在招聘廣告內不得存有任何直接或間接基於性別的限制、確指或優先。為同一僱主提供同一或同等價值服務的男性及女性僱員,他們應獲平等的報酬。在工作的環境上,婦女亦有權在衛生及安全的條件下工作,僱主應確保她們與男性僱員一樣享有平等的職業培訓機會及待遇,以及在工作上獲得平等晉升的機會。對於因受到歧視而提出異議的員工,僱主不得將他們解僱或作出任何處罰。若僱員遭到僱主基於性別的歧視時,他們還可向勞工事務局投訴。
另外,由於婦女都有可能成為母親,為了保障婦女的健康,法律規定當女性僱員將懷孕或分娩的事實通知僱主後,該名女性僱員便享有以下保障,包括:於懷孕期及產後3個月內,僱主不應安排婦女擔任對其身體不適的工作,否則可被科處20,000至50,000元的罰金(罰金以每一受影響僱員計算);法律亦規定,除非有合理理由,否則僱主不得解僱正在懷孕及產後3個內的女性僱員,否則,必須向被解僱的女性僱員作出相當於56天基本報酬的賠償,同時,須支付有關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的賠償,如果尚存在其他賠償,也須一併作出;女性僱員在生孩子時還可享有56天的分娩假期 ( 其中49天在產後立即享用,其餘7天在產前或產後均可 ),而在假期內,她們的職位將會保留,且若該名女性僱員為與同一僱主服務滿1年,僱主亦應保證她們可享有在分娩假期的工資。
今年婦女節適逢星期日,法務局聯同婦女事務諮詢委員於當日會在塔石廣場(下午2:30至5:00)舉辦“2009婦女普法嘉年華”,節目包括法律諮詢、婦女健康諮詢(包括檢查骨質疏鬆)、攤位遊戲、舞台表演、有獎問答遊戲以及展覽,觀迎市民齊來慶祝三.八婦女節。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52/95/M號法令第5至10條;《勞動關係法》第54 至5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