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不能扣留員工證件
早前,鄰埠的一宗選美事件被揭發造馬醜聞,有外地的參賽佳麗更向記者投訴,指主辦單位以保安理由,要她們交出所有護照和證件,並統一由保母代為保管。有佳麗不滿此安排,認為證件是私人財物,主辦單位的規條令她們頓失安全感,有被操控行動自由之嫌。
當然,主辦單位亦有所解釋,稱替佳麗們保管證件是一番好意,佳麗出席活動不方便攜帶私人物品,加上宣傳活動非常緊密,沒多餘的自由活動時間云云。就該事件,究竟主辦單位有沒有權要求外地佳麗們交出證件呢?結果則有待當地的判決了。
不過,事件若發生在澳門,我們可作這樣的分析處理。按照澳門《勞動關係法》的規定,僱主不可以扣留僱員的身份證明文件。這個除了是因為證件是私人財物,扣押證件可間接令僱員的出入境自由受到限制,這時候就有機會造成間接禁錮。因此,違反此規定的僱主,按涉及的每一僱員,可以被罰款二萬至五萬元。
《勞動關係法》同時禁止僱主以任何方式阻礙僱員行使本身權利;無理阻礙僱員實際提供工作;未經僱員書面同意,將其讓與另一位僱主;無理降低僱員的職級或降低僱員的基本報酬;強迫僱員取得或使用由僱主直接提供的財貨或服務等等,否則,亦會觸犯法律。
從一般選美活動來看,參選佳麗與主辦單位間,根本不會存在僱傭關係,若根據《有組織犯罪法》規定,意圖為自己或他人取得不法利益,或對他人造成損害或強迫他人作出或容忍某種活動,扣留他人的身份證或旅遊證件,便會觸犯“不當扣留證件罪”,可被監禁一至五年。
因此,如果主辦單位確實未得到佳麗們的同意,就強要她們交出護照和證件,在澳門分分鐘要負上法律責任。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勞動關係法》第十條,《有組織犯罪法》第六條的規定。(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