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受司法保障規範公佈
(法務局供稿)
市民受司法保障規範公佈
昨日出版的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及行政長官批示等,規範市民在司法方面的保障、調整學費及免費教育津貼、設立慶祝特區成立十周年工作小組等。
第 1/2009號法律,增加第21/88/M號法律《法律和法院的運用》的條文,新規定下,所有人均有權運用法律,向法院提起訴訟,在任何程序及在有關程序的任何階段中,即使以證人、聲明人或嫌犯身份亦可得到律師的幫助,以及獲得司法補救;不得因經濟資源不足而拒絕實現公正。另外,所有人均有權取得法律資訊和法律諮詢、在法院被代理及由律師在沒有和無需展示事先授權書的情況下陪同面對任何公共當局,特別是司法當局和刑事調查當局,不論其相對於有關當局的地位為何。
第3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調整第20/2006號行政法規學費津貼制度的學費津貼金額,就私立學校修讀正規教育各階段但未受惠於免費教育、且屬澳門特區居民的學生發放學費津貼的制度中,幼兒教育和小學教育的學費津貼金額調整為九千澳門元,中學教育則為一萬一千元,效力並追溯至二○○八/二○○九學校年度。
第3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調整第19/2006號行政法規的免費教育津貼金額,學生人數為廿五至卅五人的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的班級,津貼金額為五十萬澳門元;學生人數為卅五至四十五人的初中教育的班級,津貼金額為六十八萬元;學生人數為卅五至四十五人的高中教育的班級,津貼金額為七十九萬元,當超出四十五人時,第四十六人至第五十五人的每名學生的津貼金額為一萬○五百元,第五十六人至第六十五人的每名學生則為七千元。該批示的效力追溯至二○○八/二○○九學校年度。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