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
超速都要“過法院”?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NO.471 ── 2008.08.17見報
某些駕車人士愛以高速行駛,尋找刺激。早前,有人投訴指,在本澳乘搭的士到仔時,的士司機以超過100公里的時速駛過舊大橋,乘客因此被嚇受驚,他們忖惻可能由於舊大橋沒有安裝“影快相”裝置,所以司機便肆無忌憚。事實上,很多交通意外都因超速而起。不論在有沒有安裝“影快相”裝置的道路,司機均不應超速駕駛,否則除了要面臨罰金及停牌等處罰外,還可能會累及其他的道路使用者。
某些人可能認為超速只須罰錢,就掉以輕心,甚至不會理會有關的處罰通知書。直至收到法院來函要求到法院處理相關案件時,才發覺到事態的嚴重性。
根據《道路交通法》的規定,超速屬於輕微違反,會被科處罰金及停牌;法律對超速的處罰會因應車輛種類及超速的程度來決定。以輕型汽車超速為例,若行車時超過最高車速限制每小時三十公里以下,會被科處六百至二千五百元的罰金;超過三十公里或以上,則處二千至一萬元罰金及停牌六個月至一年。
對於因超速而被判以繳交罰金的個案,相關部門(例如交通廳)會將處罰通知書寄給違法者,要求他在十五日內自願繳付。這時,違法者只須繳付罰金的最低額(如上例即繳付六百元)。假若違法者於十五日期間屆滿後並未自願繳付,相關部門會將個案的實況筆錄轉交法院處理。若他在開庭審判開始前自願到法院繳納罰金,他亦僅須繳付罰金的最低額,以及最低的司法稅及訴訟費用。否則,如果他仍未自願繳納罰金,法官便會指定審判日期。在此階段,他只可委託律師代理;若法官最後裁定嫌犯輕微違反成立,有可能會判處他高於罰金最低額的罰金,同時他亦須繳付相關的司法稅及訴訟費用。
至於可被判處繳交罰金及停牌的個案,即使違法者已自願繳付罰金,由於涉及停牌必須由法院決定,部門亦會將個案送交法院審理。
相信沒有人會喜歡到法院接受審判。因此,司機在駕駛時應小心謹慎,這樣就可免卻受到處罰。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道路交通法》第98及133條及《刑事訴訟法典》第381至386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