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NO.456 ── 2008.05.04見報
最近法院對兩宗交通意外致死的案件作出了判決,涉案被告除被判處徒刑外,還要對受害人及死者的家人作出民事損害賠償。其中一宗案件的民事損害賠償金額為二百多萬元,而另一宗的金額更高達四百多萬元。雖然保險公司會承擔一部分責任(承擔部分視乎行為人所購保險的金額而定,一般最低的投保額為一百萬元),但餘額卻要由行為人自行承擔。
以上述賠償額較高的一案為例,行為人對案中死者的賠償金額為四百一十一萬多元,兩名傷者的賠償金額則為三十三萬多元及六十六萬多元,賠償金額合共五百一十二萬多元,保險公司承擔一百萬元,餘下的四百一十二萬多元由行為人承擔。
交通事故往往涉及人命的傷亡,為了對事故的受害人提供保障,以及保證他有可能獲得合理賠償,法律強制車主須購買車輛的民事責任保險(即俗稱的“第三保險”)。每一機動車輛必須購買民事責任保險,才可以在公共道路上行駛,否則,車主除會被罰款三千元外,有關車輛還會被扣押。
此外,司機在駕駛時必須同時帶備《汽車民事責任保險卡》以證明車輛已投保,對於在駕駛時不能出示該卡的人士,會被罰款三百元。
至於民事責任保險金額的最低限額,係根據車輛不同的種類而有不同的規定,例如輕型汽車和重型電單車每宗事故的最低保險金額為一百萬元;輕型電單車則為五十萬元等。其實,法律規定車主所投保的民事責任保險金額是最低限額,若車主認為有需要時,當然亦可以投保較高的金額,以得到較大的保障。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道路交通法》第86, 123條及第57/94/M號法令第6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