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現時澳門的煙草稅為1元/包(20支計),首先請問大家認為加大煙草稅對控煙有幫助嗎?如果政府誓在必行要加稅的話,大家認為加幾多倍先算合理呢?同埋各位吸煙的或不吸煙的網友對下列的法律咨詢文本有意見的,歡迎發表意見.請各位投了票的網友講出原因1煙草控制修訂法律
諮詢文本
諮詢期:2007/9/1---2007/9/30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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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煙草使用是醫學上已知最重要的、單一的健康危害因素,而暴露於環境煙霧同
樣對人體多個系統和器官造成損害,導致殘疾和死亡。
本澳的三大主要死亡原因都與煙草使用有着密切的關係!包括惡性腫瘤 (又以
肺癌和支氣管癌最常見)、心血管疾病及呼吸道疾病。
《煙草控制框架公約》(下簡稱《公約》 )在2005 年2 月27 日正式生效,避免
市民暴露於煙草煙霧、防止鼓勵使用煙草產品、增加戒煙率,保護公眾健康已是
世界的趨勢!
在2005 年8 月28 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公約》,
我國成為第89 個批准《公約》國家,《公約》在2006 年1 月9 日開始在中華人民
共和國境內生效,同時聲明在我國領域內禁止使用自動售煙機。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2006 年3 月29 日第15/2006 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公約》及上述聲明適用於
澳門特區。
二.澳門修訂草案
隨着社會的發展和《公約》要求,澳門現有的煙草控制法律已不能滿足要求,需
修訂有關煙草控制法律。修訂的目的是﹕
1. 履行《煙草控制框架公約》,保護公眾的健康;
2. 修正原本不足;
3. 適應更新形勢,加強防制措施;
4. 回應多數民眾的期望。
參考的法律文本有:《煙草控制框架公約》、澳門第21/96/M 號《吸煙的預防及限
制制度》、澳門修訂草案及香港《2006 年吸煙(公共衛生)(修訂)》條例》。
修訂項目內容有﹕
1. 定義;
2. 增加煙草稅;
3. 擴大禁煙區域;
4. 加強煙草廣告、贊助及商業資訊的管制;
5. 加強名稱、包裝和標籤的管制;
6. 加強銷售的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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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內容如下:
1. 定義
• 澳門在「使用煙草」方面的定義為
– 攜帶燃着的、吸、吮或咀嚼以煙草為主的產品;
– 吸鼻煙;
– 抽煙、咀嚼或吸部分非由煙草製成之產品,但其可作抽煙之用,而
且表層由天然煙草製成,或其表層及次表層均由加工煙草製成,或
僅表層由加工煙草製成。
2. 增加煙草稅
澳門加稅建議方案:
各項稅率一律提升至10 倍,即每包香煙徵稅澳門幣10 元。所得税款的其中5%,
設立健康促進基金。3. 擴大禁煙區域
澳門根據第21/96/M 號《吸煙的預防及限制制度》,下列地點禁止吸煙:
• 提供衛生護理的公共或私人單位;
• 為十八歲以下人士而設的地點;
• 所有基礎教育、中學、職業技術及高等教育場所,但後二者的食堂或同類
地點例外;
• 公共部門的接待地點;
• 電子遊戲場所;
• 封閉的運動場所;
• 戲院、劇院及其他室內表演地點
• 生產、使用、或以任何方式利用易燃料或產品的生產或工業單位;
• 易燃產品的交易場所及供應燃料的站及地點;
• 博物館、圖書館、禮堂、公共會議室、閱覽室、及展覽室;
• 港口及機場設施;
• 用作載客的集體運輸車輛及船隻;
• 計程車;
• 升降機。
澳門現行法律規定由管理層/僱主實體自行決定設非吸煙區域為﹕
• 餐廳、舞廳、酒吧、飲料場所、飲食場所;
• 商業中心;
• 封閉的工作地點內,尤其是有可供使用的取代空間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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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修訂草案建議為:
• 服務對象包括十八歲以下人士的場所,從法律生效之日起,全面禁煙;
• 指定禁煙場所,從法律生效之日起,全面禁煙;
增加指定禁煙場所有:
– 所有職業技術及高等教育場所食堂或同類地點;
– 桌球室、保齡球場及網絡咖啡室;
– 公共檔案室;
– 自動扶手電梯及電動纜車;
– 銀行、購物商場、百貨公司、市場、院舍、共用宿舍、開放的運動
場、休憩處、公園、沙灘、泳池、公共交通交匯處、行人隧道、行
人天橋。
• 餐廳、飲料場所、飲食場所、密閉工作場所法律生效後,全面禁煙。
而供十八歲以上人士使用的場所 (包括博彩場所、舞廳、酒吧、浴室等)禁煙建議:
‧ 法律生效兩年後,設置有效的、獨立通風系統的吸煙室。
4. 加強煙草廣告、贊助及商業資訊的管制
澳門修訂草案建議:
修改煙草廣告定義,實施更廣泛的禁制。可參考《公約》內容----“ 煙草廣告和促銷
係指任何形式的商業宣傳、推介或活動,其目的、效果或可能的效果在於直接或
間接地推銷煙草製品或促銷煙草使用。”
明文禁止變相的廣告或促銷,
如 --- 陳列煙草製品作為變相廣告;
--- 煙草製品與任何其他商品一併售賣;俗稱“有值代價",例﹕加$1 可購買
火機。
--- 採訪、報導介紹煙品;
--- 於電視節目、戲劇表演、視聽歌唱及職業運動表演中特別強調吸煙之形象;
--- 舉辦各類社會或文化活動;
--- 銷售或贈送對未成年人具有吸引力的煙草制品形狀的實物,如糖果和文
具。
“商業資訊”只能設於售賣場所向內的地方。限定同一場所僅得設置一塊,面積
不得超過1 平方公尺,其內容僅限於煙草產品名稱、價格、健康警語。商業資訊
重新定義為向擬購買煙草產品的消費者而非公眾提供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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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加強名稱、包裝和標籤的管制
澳門修訂草案建議:
• 煙草產品之包裝上不得使用名稱、記號、象形符號或信號,誤導消費者認
為吸食這些產品比其他較安全。
• 煙草產品的封包或盛器上,必須載有圖片或圖像內容的健康忠告,佔主要
表面積的50%。
6. 加強銷售的管制
澳門修訂草案建議:
• 禁止在以下地點和情況下出售煙草產品:
– 禁止吸煙的場所,但超級市場、便利店、批發及零售店鋪、報紙攤
檔,免稅店除外;
– 街道上;
– 自動售賣機出售煙草產品;
– 透過互聯網、郵遞或其它 遠程稍售途徑;
• 不得銷售每包數量少於20 根的香煙;
• 禁止以售貨架、自助或其他容許消費者在付款之前接觸煙草產品的方式售
賣;
• 禁止由十八歲以下人士銷售煙草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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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請寄:
衛生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地址: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 號獲多利中心7 樓
電郵 Email:
[email protected]傳真 Fax:28533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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