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澳報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10.07.09見報
近日有報導指愈來愈多美國人為保障自身資產,盛行簽婚前協議,決定雙方萬一分開後如何處置資產。以往名流才會用到的婚前協議,已成為新一代規劃資產常用的工具。美國婚姻律師學會會長表示,近年來,隨著婚前協議漸受歡迎,內容也涵蓋至婚姻本身,如外遇、親密行為或體重增加等,部分婚前協議甚至載明子女應信仰的宗教或未來就讀的學校。
美國前總統克林頓和現任國務卿希拉莉的獨生愛女切爾西,快將出嫁,有報導指為防丈夫婚後對自己不忠,切爾西在草擬婚前協議書時,特別列明一旦丈夫發生婚外情,丈夫要給她一千萬美元的賠償。
這些報導聽來很有趣,因為除結婚是一種協定之外,連忠誠也可以成為一種協定。打算結婚的人或許會關心,在澳門可不可以做婚前協定?類似的忠誠協定又是否可行呢?在澳門,打算結婚的人可以簽訂一份婚前協定,但雙方協定的內容是有所限制的,並不像上述美國的情況多樣。法律規定,婚姻協定有兩種。在結婚前簽訂的稱為婚前協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簽訂的稱婚後協定,現在主要為大家介紹婚前協定。
婚前協定可以協議些甚麼內容?由於在澳門辦理結婚登記的人,必須選擇一種財產制度,所以結婚人可以在辦理結婚登記前,簽訂一份婚前協定以確定夫妻所選用的財產制度。法律規定可以適用的財產制度有四種,分別是:1. 一般共同財產制;2. 分別財產制;3. 取得共同財產制;及4. 取得財產分享制。如果結婚人沒有從中選擇其中一種制度,那麼法律便會推定他們選擇了候補財產制度,即是取得財產分享制。日後夫妻如果出現要清算財產的情況(例如離婚),就按婚前協定中所選擇的財產制度分配有關財產。
在婚前協定內,可否訂明夫妻一方如果日後有對另一方出現不忠行為時要負上賠償責任的條款?在澳門,由於婚前協定是對財產制度的一種協定,與財產分配無關的內容,一般不會在婚前協定中訂明。舉例假設夫妻在婚前協定中訂明,夫妻任一方有婚外情就要支付對方多少數額的精神賠償等等,類似有關違反忠誠義務的協議內容,是不會在婚前協定中訂定的。
婚姻是神聖和嚴肅的,婚前協定是認真和嚴謹的,而忠誠不是一種協定,而是一種信念和德行,所以忠誠的協定是全在於心,而並非體現在一份協定內。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澳門民法典》第1566、1567及1569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