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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ito 2011-02-07 10:10

寵幸與責任

新華澳報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11.01.28見報

若問到本澳近期最熱門的動物是哪兩種?相信大家也會知道答案:第一當然是大熊貓,因為位於石排灣郊野公園內的熊貓館會於今天進入試運行階段,對外正式開放並發售門票給公眾參觀,大家終於可以近距離親眼看到“開開”和“心心”;而另一種最熱門的動物就是兔子,因為農曆新年即將來到,由於來年是兔年,所以有不少人會考慮買兔子回家養,因此亦令愛護動物的團體擔心年尾會出現棄兔潮,所以呼籲大家養兔前“三思而後行”。

當然,除了熊貓和兔子外,可愛的動物自然討人喜歡,而因個人喜好,家中也可能養了不同的寵物,像魚、烏龜、貓或狗等。不過無論養甚麼寵物也好,身為主人的也應注意寵物會否對他人造成傷害。事實上寵物傷人在本澳以至世界各地亦曾發生,其中以狗隻傷人最為常見,例如早前據傳媒報導,香港一名十七歲女生與同學前往大埔行山時,途中遇到一隻金毛尋回犬時欲上前撫摸,但可能狗隻遇陌生人受驚,撲前咬傷女生面部。狗主雖立即勒繩拉開愛犬,但少女傷口甚深滿面鮮血,須報警送院。

根據澳門法律規定,被人飼養的狗隻(或其他動物)一旦傷人,無論是狗主或負責看管狗隻的人,均須對造成的損害負責,因為無論表現如何乖巧的動物,均有可能潛在獸性,飼養人應清楚知道飼養牠們有存在的危險。所以當飼養的動物咬傷或弄傷他人,動物主人便須承擔法律上的“風險責任”,例如對受害人賠償醫療費用等。

法律同時亦規定,即使不是動物主人,而只是負責看管動物的人,也需要對動物所造成的損害負責。例如許多家傭都會替僱主溜狗,若狗隻咬傷途人時,受傷的途人亦有權向看管狗隻的家傭追討賠償。(除非該家傭能證明本身沒有過錯,或證明即使在無過錯的情況下,動物傷人事件仍會發生,這樣才能免除責任)。另外,雖然事件看似與寵物主人無關,但受害人仍可依法選擇向狗主追討賠償,而狗主則可於付出賠償後,向須要負責任的家傭追討賠償支出。

身為飼養寵物的主人,除了要盡責照顧好寵物外,亦應清楚有關存在的危險,以免傷及他人而須負上法律責任,最終後悔莫及。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民法典》第486條、488條、490條及495條。

ymtchris 2011-02-07 14:41
清楚明白....     

發記 2011-02-07 14:45
明白     

2011-02-07 17:43
收到...     

活活 2011-02-07 21:12
寵幸.......     

arrowtsang 2011-02-08 10:15
豬到!

釣魚郎 2011-02-08 12:49
收到...     

財叔 2011-02-08 17:00
唔錦養那 一日死兩隻狗 老婆日D細路哭到湯豬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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