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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ito 2010-11-08 11:58

人車禮讓胡亂衝鋒負法律責任

     人車禮讓胡亂衝鋒負法律責任

    “交通安全推廣月二○一○”已於上個月三十一日正式啟動,系列活動亦隨之展開,包括有啟動儀式“交通安全嘉年華”園遊會、名為“紅黃綠白黑交通安全齊盡責”的宣傳推廣活動、安全駕駛奬勵計劃二○一一、警民互動月、有禮加油站兩周年慶祝活動等。其中,今年以“紅燈停綠燈走、斑馬線上安全走”為宣傳主題,宣傳對象亦涵蓋行人、駕駛者和遊客,藉此喚起社會大衆對交通安全的重視,呼籲全民遵守交通規則,營造安全、禮讓的交通環境。

    然而,事實上當司機開車時,都希望能夠路路暢通,而行人橫過馬路時,亦希望能以最短最快的路線到達目的地;但是,既然大家都有權使用公共道路,如果彼此互不相讓,各自衝鋒陷陣(例如司機不讓行人,或行人胡亂橫過馬路),亦可能會換來一定的代價。

    駕駛者遇上行人

    原則上,駕駛者有權在公共道路上自由通行,但前提是不得作出任何阻礙交通、影響其他使用者的安全或對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不便的行為。例如在道路上,我們會見到不少的過馬路設施,如紅綠燈、斑馬線等,行人使用上述設施,無非都是遵守交通規則,希望安全到達目的地。因此作為駕駛者,便應積極配合,即使當有人橫過沒有交通訊號的斑馬線時,亦應讓行人優先通行。

    按照《道路交通法》規定,當有人橫過斑馬線時,駕駛者便應減慢車速或於必要時停車,如果不讓行人優先通行,甚至加速強行超越,最高可被科處罰金二千五百元,且屬刑事上的輕微違反;如在兩年內重犯,最高更可被科罰金五千元及停牌六個月。

    駕駛者撞倒行人

    對自己有信心,固然係好事,不過,駕駛者在道路上若以為自己可以“一眼關七”,例如駛經斑馬線時能夠對行人的一舉一動瞭如指掌,認為行人見到來車時都必會自覺閃避,又或自己來個急剎便可無事,這是錯誤的判斷。要知道,這些路面情況是相當危險的,對老弱幼小來說真的可以避過嗎?意外終是意料之外,如果駕駛者心存僥倖強行前進衝過人群,最終換來的可能會是人命傷亡。

    若駕駛者因疏忽或魯莽而造成他人受傷,會構成《刑法典》中的“過失傷害身體完整性罪”,最高可判監禁兩年,或科二百四十日罰金(每日罰金由五十至一萬元不等,由法院按被判刑者的總體經濟能力而定)。如果意外引致他人受到嚴重傷害(例如令受害人失去肢體、喪失工作能力、毀容等)或使人有生命危險時,肇事司機更會被判處最高監禁三年。更甚者,如意外引致他人傷重不治,駕駛者更會被控以“過失殺人罪”,最高刑罰更為監禁五年。此外,肇事司機更會被留有“案底”。

    行人橫過馬路

    每個人都有行動的自由,但當走到街上,需要橫過馬路時,亦要注意安全。如果不遵守交通燈的訊號,不沿斑馬線橫過馬路,或者,在過馬路時,車從右方來,自己卻往左方看,又或不專注過馬路而做其他事(例如邊行邊聽手提電話等),都很容易會發生交通意外。

    《道路交通法》亦規定,行人應在行人道、供行人使用的路徑、區域或通道上通行;倘若無該等設施時,行人應在顧及自身及他人安全的情況下沿路緣通行。如果要橫過車行道時,行人當然要使用適當的人行橫道或設施(例如斑馬線、行人天橋),但在五十公尺距離內沒有該等設施時,行人才可以在不影響車輛通行及自覺安全的情況下以最短路線盡快橫過。如果有人違反上述規定者,亦會被處以罰款三百元。

    由此可知,不管是駕駛者或是行人,胡亂“衝鋒”都必須承擔法律責任。其實,駕駛者讓行人優先橫過斑馬線,應不會花去很多的時間;行人只要多走幾步,耐心沿着斑馬線橫過馬路,同樣亦不會費時而且安全。總之互相禮讓,大家都能平安抵步,否則,若以“衝鋒陷陣”的心態來使用道路以致發生傷亡意外,除了需要負上法律責任,還會令至親為你傷心難過呢。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道路交通法》第37條及第103條,《刑法典》。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七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廳或電郵[email protected],並註明姓名及地址。)



2010-11-08 12:08
Thanks大狀...

釣魚郎 2010-11-08 12:24
     唔該大狀.....

premium 2010-11-08 13:37
應該立法唔比單車在馬路行駛

黑仔華 2010-11-08 14:13
引用
引用第 3 樓 premium 於 2010-11-08 13:37 發表的 :
應該立法唔比單車在馬路行駛

認同

ymtchris 2010-11-08 14:57
收到呀.....     

peter_218 2010-11-08 19:04
唔該     

arrowtsang 2010-11-08 21:25
艾曉了!   

發記 2010-11-08 21:55
巧丫   y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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