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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ito 2010-08-02 10:06

刑法中侵犯名譽罪


刑法中侵犯名譽罪
    日常生活中,總會聽到很多與誹謗有關的新聞,特別是一些關於名人指控某周刊誹謗的報道。近日,在鄰近地區某知名人士的兒子捲入一宗桃色事件,被某周刊指嫖妓,當事人矢口否認,即時擺出各種證據以證清白,還打算控告某周刊誹謗。當然,事件是否涉及誹謗,還需待當事人提出追究,由警方調查,真相始能水落石出。
    在澳門,關於誹謗的新聞似乎不多見,不過,法院近日就一宗誹謗案件作判決。法律規定,任何人的名譽受到法律的保護,不容侵犯,刑法當中,亦專門設有一章規定侵犯名譽的犯罪,如果有人侵犯他人名譽,就要為此承擔刑事責任。
    誹謗罪
    澳門居民享有言論自由,大衆會對某人某事有自己的看法,不過,如果在他人背後說三道四,散佈虛假內容,不論是以口頭、書面或圖像形式,如果損害到他人的名譽,就有可能構成犯罪。雖然基本法保障澳門居民享有言論自由,但言論自由如果被濫用,就可能會成為攻擊他人的武器,即言語攻擊,所以行使言論自由,亦需要遵守法律及尊重他人感受。
    為了平衡言論自由,及保障個人名譽不被侵犯,法律規定了“誹謗罪”。根據刑法規定,“誹謗罪”屬於侵犯名譽罪的一種;誹謗是指向第三人散佈侵犯他人名譽,或影響別人對他人觀感的事實。例如說某人與朋友的老婆有染,即使純粹懷疑,只要言語間流露的訊息內容損害到他人的名譽,就有可能構成“誹謗罪”。
    相信大家都認同誹謗是不能接受,因為它背後的道德理據,是關乎一個人的名譽應受尊重,侵犯他人名譽是社會不能夠允許的,當然,我們不希望這種事情發生在自己身上。至於,所謂的“名譽”,就是指一個人的人格、尊嚴及誠信,但人格尊嚴受損害,又不像人身損害一樣,可以從外表顯示出來,所以是否被侵犯,還需要透過司法途徑解決。不過,如果大家都認同社會有公認的道德價值,一定能夠明白行為本身是否損害他人名譽。根據刑法規定,“誹謗罪”最高可判監禁六個月,或罰款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每日的罰金金額由五十元至一萬元不等,由法院根據被判刑者的經濟及財力狀況而訂定)。
    公開及詆毀罪
    向他人散播不實言論的方式多種多樣,可以是口頭傳播、又或透過報章雜誌。據報,上世紀二、三十年代的電影明星阮玲玉,就是經不住媒體對她的種種指責、非難,選擇結束短暫的一生,死前留下的遺書寫有“人言可畏!”當時的傳播媒介沒有今天的發達,資訊的傳播速度可能不及今天,但對人卻造成如此深遠的影響,更何況現今的互聯網年代。隨着網絡的普及,如果有人利用網絡傳播快速、傳播範圍廣的特點,在網絡上散佈詆毀他人的言論,彈指之間隨時有數以十萬計的人能夠接收到有關資訊。如果透過網絡散佈詆毀他人的言論,以現今互聯網的威力,肯定會對他人造成影響,就以近年韓國女藝人崔真實為例,因抵受不住網絡上的各種流言蜚語,走上自殺之路。
    由於網絡是一個開放平台,任何人都可以進入,無須公開真實的身份,所以有人以為在網絡散播言論,可以為所欲為,根本不用承擔任何責任,但事實剛好相反。就以近期一宗法院判決為例,有人在網絡上流傳幾篇詆毀他人的文章,甚至透過外地友人要求他們在當地發佈有關資料,不過經過警方的追查,終將犯罪嫌疑人繩之於法。
    所謂“人言可畏”,言論的殺傷力絕不能看輕。法律規定,如果誹謗言論是透過社會傳播媒介(如報章、雜誌或網絡)散播,行為人最高更可判監兩年,或罰款不少於一百二十日罰金。不論是在報章雜誌,還是虛擬的網絡世界,發表言論要注意真實性,如果損害到他人,發表人要承擔刑事責任。
    侮辱罪
    除了在他人背後評頭品足外,亦有人會當面對他人說挑釁言語。如果面對他人作出貶損、污衊的言論,例如當着他人面前說粗言穢語,或辱駡,就可能構成“侮辱罪”。“侮辱罪”屬侵犯名譽罪,最高可判監禁三個月,或罰款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侮辱與誹謗,都是損害他人的名譽,只是侮辱罪向人當面說出,誹謗罪則向第三者作出。
    不告不理
    最後值得一提的是,由於誹謗及侮辱受影響的一般都是個人,不涉及重大的社會公共利益,所以法律將“誹謗罪”及“侮辱罪”定為私罪,私罪的案件能否展開訴訟程序,由受害人決定,只有受害人向司法機關舉報及表示追究,聲請成為輔助人,在律師代理下提出自訴,檢察院才能展開訴訟程序。相反,如果當事人無意追究,檢察院亦無權介入。
    生活當中,比較能夠激發起大家談論意慾的事情,可能是對某人評頭品足,俗語有云:“誰人背後無人說,那個背後不說人!”不過,言語之間如果帶有損害他人名譽的內容,就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人與人之間的相處,應該是平等及互相尊重,這是每個人都應該具備的道德要求,最重要的是尊重他人,亦是尊重自己。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一百七十四至一百七十七條及《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

釣魚郎 2010-08-02 11:20
  明白    

忍者引魚 2010-08-02 11:24
     謝謝大狀

華仔 2010-08-02 11:43
    

魚珠魚寶 2010-08-02 13:26
侮辱.........公開抵毀.........誹謗都係唔好既行為...........要尊重別人喔

joaoao 2010-08-02 13:28
唔該曬大狀!!     

premium 2010-08-02 14:55
good     

FM 2010-08-02 15:34
明白     

發記 2010-08-02 16:43
明  

爆箱ok 2010-08-02 17:53
ok     

peter_218 2010-08-02 19:40
謝謝大狀   

梁爽 2010-08-02 22:20
又學到野
  

ymtchris 2010-08-04 14:38
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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