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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ito 2009-11-30 09:45

從《兒童權利公約》公佈二十周年說起

從《兒童權利公約》公佈二十周年說起

    毫無疑問兒童是國家未來的主人,但能否成為棟樑之材,則須重視對兒童的培養,然而很多國家或地區,對於兒童權利的保護仍然強差人意,更遑論培養,為了確保兒童有一個基本的生存及成長環境,達致加強對兒童保護的目的,早於一九八九年十一月聯合國大會就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旨在促使世界各國對兒童權益的保護。

    《兒童權利公約》公佈至今整整二十年,作為第一份在保護兒童方面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目前已獲一百九十多個國家批准,是世界上最廣為接受的公約之一。在二十年間,兒童權利得到了各國的重視,公約規定任何地方的兒童與生俱來均享有基本的自由及所有人類天賦權利,包括生存權、全面發展權、受保護權等在內的數十種權利,同時確立了無歧視、兒童利益最大化、生存與發展及聽取兒童意見等四項保障兒童權利的基本原則。儘管世界上仍有很多兒童遭受到貧窮、無家可歸、虐待,但善待兒童已成為一項普世價值,是人類共同追求的理想。

    《兒童權利公約》在澳門的適用

    回歸前,由於葡萄牙已批准《兒童權利公約》(下稱《公約》)在該國適用,因此澳門地區亦從葡國延伸適用該公約;回歸後,中國政府亦是《公約》的締約國,但由於《公約》屬於國際公約,按照《基本法》規定,涉及外交的事項,需要由中央政府處理,所以經中央政府批准後,《公約》才適用於澳門。值得一提的是,《基本法》亦訂明兒童應受到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懷和保護,確保兒童的權利受到保障。

    《兒童權利公約》如何定義兒童

    到底幾歲才算是兒童?相信大家會有不同的看法,在不同的場合亦會有不同的界定標準(如進入戲院),何況現今的兒童不論外表及心智特別早熟,但按照《公約》規定,“兒童”是指十八歲以下的人。在澳門,這方面的規定,基本上與《公約》是相一致的,按照澳門民法的規定,未滿十八歲的人為未成年人,而所謂的未成年人,實際上是包括兒童在內。

    締約國有報告兒童狀況的義務

    儘管《公約》只是一些原則性的規定,對於兒童權利的保護,還要依靠各締約國在國內的立法及具體的保護措施,為了避免締約國的形式參與,《公約》規定各締約國需要定期向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報告其實施公約的情況。締約國在批准《公約》之後的兩年內,要向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提交首份報告,反映其國內的兒童權利情況,並且每五年作跟進報告。

    兒童權利委員會由十名成員組成,是由各締約國在各國範圍內,有着極高道德水平的人,以及在兒童權利領域有高度素養的專家所組成的。他們都是由各締約國提名,在提名名單中以不記名投票之方式選出,但他們不是代表所屬的國家,而是獨立工作,監察各國保護兒童權利的狀況。由於《公約》是國際公約,主要規範各國政府是否有履行兒童權利的保護工作,所以委員會只監視各締約國是否有達到公約的標準,而不是監督兒童的父母。

    保護兒童不受侵犯

    侵犯兒童的各類犯罪當中,對兒童影響深遠中,當數對兒童的性暴力犯罪,兒童遭受性侵犯,所承受的創痛難以想像及磨滅,亦難以走出傷痛的陰影,為了遏止對兒童的性侵犯,《公約》要求締約國採取一切措施保護兒童免受一切形式的色情剝削和性侵犯,防止引誘兒童或強迫兒童從事任何非法的性活動;防止利用兒童賣淫或從事其他非法的性行為及利用兒童進行淫穢表演和充當淫穢題材。

    在澳門,按照《刑法典》規定,凡與未滿十四歲的兒童發生性行為,即使得到被害人同意,亦可構成“對兒童之性侵犯罪”,最高可判監禁十年。另外,如果在未滿十四歲的兒童面前發生性行為,亦可判處相同監禁。對兒童的性侵犯,只有透過刑事立法及處罰才具有足夠的阻嚇力。

    遏止買賣兒童

    雖然《公約》已明確規定,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防止兒童在國內或國際間受到任何方式或目的的誘拐、買賣或交易活動,但近年雛妓問題、侵害兒童的性旅遊及國際兒童販運均十分猖獗,且日益嚴重,均引起了各國關注。為了進一步實現《公約》的宗旨,擴大各締約國對兒童的保護、使兒童不被買賣、涉及賣淫活動和兒童色情製品的影響,因此聯合國於二○○○年五月二十五日通過《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下稱《議定書》)。該《議定書》於二○○三年一月三日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效,當中亦包括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當然澳門亦透過制定《打擊販賣人口犯罪法》來實現對《公約》及《議定書》的承諾,法律明確規定禁止人口販賣,特別是販賣兒童,販賣人口的犯罪,最高可判監禁十二年,如果涉及未成年,最高更可判監禁十五年。如果被販賣的人未滿十四歲,相關的刑罰更會被加重三分之一,即可達二十年。

    如果以白紙比喻兒童的天真無邪,白紙上是笑是淚都由成人着筆,那麼《兒童權利公約》就是指導人們如何在白紙上着筆的規則,然而《兒童權利公約》只要對各締約國要求的最低標準,任何兒童都應該獲得更多的尊重。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兒童權利公約》、《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刑法典》、《打擊販賣人口犯罪法》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七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廳或電郵[email protected],並註明姓名及地址。

財叔 2009-11-30 09:48
我地D未來來老細。一定要保諼。         

zoo 2009-11-30 10:02
      

ymtchris 2009-11-30 11:32
    

釣魚郎 2009-11-30 12:25
    

魚力發電 2009-11-30 14:58
        

發記 2009-11-30 15:33

台灣仔 2009-11-30 15:34
  

忍者引魚 2009-11-30 15:35
        

chon 2009-11-30 17:45
    

黑仔華 2009-11-30 18:06
  

路過... 2009-11-30 18:12
    

2009-11-30 18:37
    

FM 2009-11-30 18:52
    

南水黑毛 2009-11-30 19:37
    

活活 2009-11-30 19:44
    

高比 2009-11-30 20:01
    

e魚 2009-11-30 20:26
  

joaoao 2009-11-30 21:35
        

dickkuok 2009-11-30 21:41

Sam_Sam 2009-11-30 22:11
我地絕對應該咁做嘅   

梁爽 2009-11-30 22:31

服部半藏 2009-12-01 03:20
        

豬兜冲@ 2009-12-01 0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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