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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ito 2009-11-24 09:37

狠心殺嬰

華僑報──法律資訊站
狠心殺嬰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NO. 535──2009.11.11. 見報

前幾天報章報導了一宗令人心酸的慘劇:一名印尼女子懷疑在澳賣淫時意外懷孕,在住所誕下男嬰後,由於不想要這個“來歷不明”的兒子,結果將初生骨肉殺害。但由於棄屍時下體大量出血,於是自行往醫院求診,醫生察覺事有可疑,所以通知警方跟進。經調查後,最終在其住所的垃圾桶旁發現嬰屍,警方懷疑涉案女子親手殺害兒子,正式將其拘捕。
親生母親殺死嬰兒,這種行為除了有違倫常,在法律上亦需要面對制裁。在澳門法律中,這種行為有可能涉及兩種犯罪:第一種是殺嬰罪,即孕婦於生產時或剛生產後,因生產造成的精神紊亂而導致殺死嬰兒,這便會構成殺嬰罪,最高可判監五年。不過若出現其他情況,例如行兇者是嬰兒的父親、又或者誕下嬰兒後相隔一段時間才行兇等情況時,便不會構成殺嬰罪。那麼又會構成甚麼犯罪呢?
眾所週知,法律上有規定殺人罪,最高刑罰可判監二十年。但澳門法律中其實還規定了加重殺人罪,亦即剛才所說的第二種犯罪:例如對自己的子女及父母狠下毒手,或者折磨被害人增加其痛苦等,這些必須嚴重讉責的情況均會構成加重殺人罪,其刑罰亦相應加重,最高可判監二十五年。
有人可能會問,如果不是剛出生,而是在懷孕期間被“殺死”,即墮胎的情況,這又是否屬於犯罪呢?雖然世界上若干國家和地區,基於社會價值觀和風俗習慣等原因,墮胎行為不屬犯法,但在澳門法律中,無論孕婦是否同意下,也一律禁止墮胎。除非出現一些例外情況:即墮胎是基於一些合法理由,例如是為避免孕婦身體或精神上,受到嚴重或持久損害的危險時,這便屬於合法理由。至於如何證明屬合法理由呢?這便需要由進行手術以外的另一位醫生,在手術前簽署書面證明來證實。
生命是寶貴而無價的,更何況是自己的親生骨肉?婦女在懷孕或分娩後遇到問題,應與家人及朋友商量,以及尋求社工和自願團體的幫助積極面對。又或者有一天,當你察覺身邊的婦女有需要幫忙時,也請主動伸出援手,這樣才能避免更多的悲劇發生。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128、129、131及136條及第59/95/M號法令。

華仔 2009-11-24 09:52
無奈

服部半藏 2009-11-24 10:27
      

釣魚郎 2009-11-24 11:26
    

財叔 2009-11-24 11:37
痴線D人         

活活 2009-11-24 11:42
    

ymtchris 2009-11-24 11:54
  

2009-11-24 12:04
慨嘆,只能為小的誦經.......               

premium 2009-11-24 12:45
  

chon 2009-11-24 12:47
  

發記 2009-11-24 12:56

乜都知 2009-11-24 13:06
      

蚊仙 2009-11-24 13:09
殺人默唔係20年~25咩

FM 2009-11-24 13:23
    

黑仔華 2009-11-24 14:17
    

太子 2009-11-24 14:40
正仆街,抵佢做死一世雞,最好下世都係!

高比 2009-11-24 16:32
        

dickkuok 2009-11-24 16:45
  

蚊仙 2009-11-24 16:58

台灣仔 2009-11-24 17:56
  

e魚 2009-11-24 19:22
  

南水黑毛 2009-11-24 20:30
    

釣魚勝手 2009-11-25 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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