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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ito 2009-11-02 08:40

司法公正不容踐踏


近日鄰埠發生一宗司法人員遇襲事件,引起了當地司法界的關注,紛紛發表言論譴責,行兇動機是否妨礙司法公正,目前警方還在調查中,但正如當地司法機關的發言人指出,任何人遇襲均是嚴重的罪行,特別是事件在法庭附近發生,而遇襲人士是執行司法公義的人員,當然更加會引起關注,亦不免會令人聯想到,事件會否涉及到妨礙司法公正。

    對於事件是否涉及妨礙司法公正,還需待調查結果,而值得談論的是,任何國家或地區的司法機關,都會努力追求司法公正,如果以暴力手段試圖改變判決結果,誓難得逞。澳門的司法制度,當然一樣追求公義,為了司法公正得以實現,在法律上亦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基本法對司法公正的保障

    司法公正的基礎是司法獨立,司法機關(如法院)的審判應不受任何干預,為了保障司法獨立,《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不受任何干涉,亦即不受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干涉,也不受任何社團組織或個人的干涉。另外,法院的審判活動由法官進行,所以法官的獨立性亦非常重要,法官須依據法律、事實及證據,不偏不倚的審理案件及宣判,所以《基本法》亦規定,法官進行審判,不須聽從任何命令或指示,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追究。而《基本法》所規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亦可視之為司法公正的內容,因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任何人不論膚色、信仰、國籍都會依法得到公平的審訊,這亦是司法公正的一個部分。

    刑法對司法公正的規定

    司法公正的重要性除了在《基本法》中得以體現外,從刑法編排的結構也可以體現,妨害司法公正作為其中一類犯罪,刑法分則就專門闢出一章,規定一些與妨害司法公正相關的犯罪。包括上期已作介紹的“虛構犯罪罪”、“誣告罪”等,以及日常生活當中,較常提及的“作虛假之當事人陳述或聲明罪”及“袒護他人罪”。

    作虛假之當事人陳述或聲明罪

    作假證或偽證是其中一種妨害司法公正實現的犯罪行為,在錄取證供或庭審進行前,會先要求證人宣誓,以證明所言屬實,並會告知作虛假陳述應負的刑事責任,若證人仍作出虛假陳述,則構成“作虛假之當事人陳述或聲明罪”,最高可判監禁三年。另外,如果有人以任何利益誘使他人作假證,亦可構成以“賄賂作假聲明罪”,最高可判監禁兩年。

    在現實生活中,嫌犯一般都會千方百計逃避刑事責任,當然最常見的方式就是作假證,明明是殺了人,亦會否認或乾脆供稱不實的情節,以求脫罪。若嫌犯最終被判殺人罪成立,又可否加控該嫌犯作假證呢?《刑事訴訟法》規定,嫌犯在被拘留期間所作出的聲明無須宣誓,且可自認或否認被指控的犯罪事實,至於在庭審期間嫌犯亦無義務作出任何聲明,所以即使嫌犯否認控罪或作不實陳述,亦不會被加控上述罪名。但並不表示嫌犯對於任何提問都可以胡亂砌辭,法律規定嫌犯仍要就其身份,包括姓名、父母姓名、出生地、出生日期、婚姻狀況、職業、居所以及是否有犯案前科作誠實的陳述及回答,否則,就會構成“作虛假之當事人陳述或聲明罪”。

    袒護他人罪

    “袒護他人罪”是另一種常見的妨礙司法公正的犯罪。所謂“袒護他人罪”,主要是指為了使他人免受刑罰,或明知自己的行為會使他人免受刑罰,而阻止有權限當局(包括警方、檢察院及法院)取證的行為。例如:一名司機因醉酒駕駛撞車受傷,為免被警方指控醉酒駕駛,而要求乘坐該車的女朋友承認為肇事司機,這樣女方就構成“袒護他人罪”,即俗稱“頂包”。如果說“作虛假之當事人陳述或聲明罪”是證人作假證,對嫌犯提供間接的幫助,那麼“袒護他人罪”則是一種直接對嫌犯提供幫助的行為,最直接的方式,就是上述“頂包”的例子,即直接頂替犯罪者,冒認自己為犯事之人。除此之外,例如:為嫌犯提供藏匿之所、為嫌犯提供金錢或生活用品、為嫌犯通風報信,以逃避司法機關的追捕;破壞證據,使司法機關無法取證等行為,亦可構成“袒護他人罪”,最高可判監禁三年。

    通過上面的介紹,可以將司法公正的實現理解為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司法機關以及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另一方面就是市民對司法公正及法律的尊重,任何人犯事,都應該由犯事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兩方面的共同努力,司法公正才得以彰顯。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基本法》第廿五、八十三及八十九條、《刑法典》第三二三、三二七及三三一條及《刑事訴訟法典》第三二三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可致函水坑尾街一六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七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廳或電郵:[email protected],並註明姓名及地址。)

dickkuok 2009-11-02 08:48
    

2009-11-02 08:52
      

魚力發電 2009-11-02 08:54
      

財叔 2009-11-02 09:04
        

掌佬 2009-11-02 09:47
  

豬兜冲@ 2009-11-02 09:49
    

梁爽 2009-11-02 10:32

ymtchris 2009-11-02 10:35
    

總舵主 2009-11-02 11:36
        

釣魚郎 2009-11-02 11:42
    

發記 2009-11-02 12:43
  

arrowtsang 2009-11-02 19:02
     知識性好惦,頂!       

Sam_Sam 2009-11-02 19:03
  

忍者引魚 2009-11-04 13:52
    

南水黑毛 2009-11-04 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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