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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ito 2009-07-16 19:33

可刑事追究家庭暴力

市民日報──漫談澳門法律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09.07.12 見報

家庭暴力是指對家庭成員,尤其是對配偶、前配偶或同居人,作出身體上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行為。身體上的不法侵害行為是指肢體上的暴力,例如徒手攻擊、推、踼、打、摑、抓頭髮或使用器械攻擊被害人。精神上的不法侵害行為可以是多方面造成的,例如威脅殺害被害人或其親人、揚言放火燒屋、言語羞辱或故意摔器物等足以引起被害人精神痛苦的行為。

虐待配偶罪

虐待配偶是刑事罪行,《刑法典》規定,具有夫妻關係或同居關係的人(不管是男方對女方,抑或是女方對男方),如一方對他方施以身體或精神虐待,會被判處一年至五年的徒刑。如因為行為人的虐待行為而致被害人身體完整性受到嚴重傷害,例如令對方毀容、精神失常或有性命危險等嚴重暴力行為時,其刑罰會加重至二至八年徒刑。若因此而導致受害人傷重死亡,行為人更會被判處五至十五年徒刑。

惡言恐嚇

在家暴事件中,恐嚇是另一種比較可能會發生的罪行,例如行為人向對方揚言如其離家出走就會傷害家中的幼童,甚至聲稱要將其禁錮在屋內並放火燒屋等,這些以侵犯身體、人身自由或生命等威脅他人的行為,只要使人產生恐懼或不安,便足以構成恐嚇罪,而不需要待上述罪案真的發生始能成罪。任何人士觸犯恐嚇罪會被判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挺身而出

現行法律規定,虐待配偶及恐嚇罪都是屬於半公罪,即是必須由受害人作出告訴,警方才會受理。家庭暴力絕非單一次的個別事件,而是一種行為模式。暴力行為可能隨時發生,反覆發生,因此家庭暴力的被害者常生活在恐懼中,身心安全長期受到侵害與干擾。所以,受到配偶虐待的人士,唯有站出來才能有機會擺脫這些無止境的惶恐日子。實際上,本澳的刑事告訴程序並不如想像般複雜費時,只要被害人到警察局報案,提出要追究對方刑事責任的意願即可。

目前,社會工作局及多個民間社團,均有向這些受到虐待及傷害的人士提供婚姻和家庭輔導,以及收容住宿等服務。另一方面,如果一方有虐打的行為,便違反了夫妻間的尊重義務,足以構成訴訟離婚的理由,當事人亦可以考慮向法院提出離婚。如有經濟困難,在符合一定條件下亦可以向法院申請司法援助。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刑法典》第146, 147條及《民法典》第1533條的規定。


黑仔華 2009-07-16 19:37
  

蚊仙 2009-07-16 19:38
    

小小釣手 2009-07-16 19:39
              

釣魚郎 2009-07-16 19:42
      

南水黑毛 2009-07-16 19:42
    

路過... 2009-07-16 19:48
    

鬼頭刀 2009-07-16 19:49
    

高比 2009-07-16 20:09
大狀~~開飯嗱~

家庭暴力d野放埋一邊先啦,食飯緊要呀~有時間快d去報左名先啦     

http://www.fishingmacau.com/bbs/read.php?tid=29766

服部半藏 2009-07-16 20:11
    

chon 2009-07-16 20:13
    

大強 2009-07-16 20:46
屋企人都打  唔係咁賤呀呢d人殺左佢啦

發記 2009-07-16 21:16

arrowtsang 2009-07-16 21:50
  

seng3388 2009-07-16 22:19

釣魚勝手 2009-07-16 23:33
  

FM 2009-07-17 00:27
          

deskchan 2009-07-17 01:37
      

manchon9 2009-07-17 05:21
      

忍者引魚 2009-07-17 08:12
      

2009-07-17 09:56
      

ymtchris 2009-07-17 10:30
  

choi輝 2009-07-17 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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