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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ito 2009-06-27 23:15

從偷錄電話對話說起

澳門日報 ── 認識澳門法律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09.06.15 見報

早前香港發生一宗藝人夫婦疑遭經理人在交談中錄音的事件,首先遭外洩的錄音內容是已婚男藝人在對話中承認自己有婚外情。事件暴光不久,又再流傳另一段錄音對話,這次內容主要提及該名男藝人的妻子自認也曾有婚外情。這件“家事”在當地鬧得沸沸揚揚,最後藝人夫婦召開記者會,指遭到經理人勒索,並已報警處理。

隨著科技的進步,近年來電子產品如手提電話或相機、攝錄機等設計精巧、操作簡便,兼可隨身攜帶,從而亦令不法之徒利用科技產品進行非法錄音或拍攝的行為。

不法之錄製品及照片罪

上述事件如在本澳發生,先不論是否存在勒索的問題,單就經理人在未經當事人同意下將其非公開的講話錄音此一行為而言,已屬犯罪,即使上述錄音聲帶中的對話是當事人(藝人夫婦)對行為人(即經理人)所講述的,也可觸犯“不法之錄製品及照片罪”,最高可被科處兩年監禁或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罰金的計算單位係以“日”計,每日的罰金金額由五十元至一萬元不等,視乎被判刑者的經濟狀況而定),而不法之錄製品及照片罪所侵犯的正是當事人的隱私權。

除了錄音之外,在違反他人意思,且沒有法律依據(例如記者在採訪時所作的拍攝)的情況下,為他人拍攝照片或影片,也可觸犯本罪。

偷錄他人談話內容作為證據

在電影或電視劇的情節中,我們會看到主角為了將不法之徒繩之於法,常常自行搜證,甚至偷錄別人的談話或講電話內容以作為指控不法之徒的證據。根據澳門的法律,上述手段並非合法獲得證據的方法,故屬無效,而行為人亦因此會觸犯上述提及的不法之錄製品及照片罪。

電話監聽及錄音須獲法官批准

不過,電話監聽及錄音並非絕對不能作為證據,但只有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例如針對較嚴重的犯罪),並得到法官的命令或許可,警方才可以對電話談話或通訊進行截聽或錄音。根據《刑事訴訟法典》規定,電話監聽是獲得證據的方法之一,其餘還包括了檢查、搜查及搜索、扣押等。

畢竟,電話監聽會對被監聽人的生活構成不便,而且亦涉及個人隱私權的保護問題,因此法律對電話監聽作出了比較嚴格的規定。首先,必須由法官以批示命令或許可對電話談話或通訊進行截聽或錄音,並只能針對以下犯罪,包括1. 可處以最高限度超逾三年徒刑的犯罪(例如殺人罪、綁架罪等);2. 關於販賣麻醉品的犯罪;3. 關於禁用武器、爆炸裝置等的犯罪;4. 走私罪;或5. 透過電話實施的侮辱罪、恐嚇罪、脅迫罪及侵入私人生活罪。其次,法律規定禁止截聽及錄取嫌犯與辯護人(例如律師)之間的談話內容,然而,當法官有充分的理由認為有關談話及通訊為犯罪對象或犯罪元素時則除外。

參與監聽行動的人員(一般指警方)進行截聽或錄音之後,須繕立筆錄並連同錄音帶等相關材料,立即呈交予命令或許可有關行動的法官,以便讓他知悉。電話監聽必須在符合上述所有要件下進行,否則所取得的證據均屬無效。

法官在分析監聽所得的資料後,會將其中重要的部分附於卷宗內,與案件無關的內容則會被毀滅,而所有參與監聽行動的人員須就其所知悉的內容負有保密義務。經法官同意,嫌犯及輔助人等均有權查閱有關筆錄或經繳付費用後取得有關資料的副本。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191條至第192條《刑事訴訟法典》第172-174條。


南水黑毛 2009-06-27 23:25
    

achong 2009-06-27 23:42
      

發記 2009-06-28 00:05
  

FM 2009-06-28 00:10
    

高比 2009-06-28 00:11
      

忍者引魚 2009-06-28 00:16
      

假師傅 2009-06-28 00:36
    

洗馬路 2009-06-28 00:44
    

e魚 2009-06-28 01:12

服部半藏 2009-06-28 02:18
      

青木 2009-06-28 02:43
  

2009-06-28 08:23
    

joe 2009-06-28 11:39
  

choi輝 2009-06-28 12:05
  

arrowtsang 2009-06-28 13:46
              

ymtchris 2009-06-28 17:18
  

joaoao 2009-06-28 17:37
    

小小釣手 2009-06-28 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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