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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ito 2009-05-16 23:06

強制隔離下的請假問題





華僑報── 澳門法律絮論
強制隔離下的請假問題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09.05.08.見報

新型病毒甲型H1N1流感在數天之內橫掃墨西哥及美國等地,並有全球爆發?象。根據世界衛生組織截至昨日凌晨公佈的最新數字顯示,全球確診甲型H1N1流感已增至1893宗,其中包括31宗死亡病例。

在病毒的陰霾籠罩下,澳門衛生局呼籲市民要勤洗手,洗手前不要觸摸眼、耳、口、鼻,而經關閘口岸來澳人士則必須填寫健康申報表。根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如有人患上或懷疑患上傳染病,有關人士可能會被採取強制隔離措施。或者有人擔心,萬一被隔離,便會影響正常生活,又或因此而被公司辭退。

甲:“我覺得老闆係無可能炒我!我記得只有感染沙士人先至要隔離?!流感係唔會隔離,我自然就可以繼續返工啦!”

乙:“喂!唔隔離都要自己屋企休息啦!如果你返工,好可能會將病傳染畀人嘛!更何況,任何傳染病都有可能要隔離!”

甲:“此話當真?”                                                                        

由於傳染病並非人力可以完全控制,特別是它的傳播途徑與速度,有時更是防不勝防。對此,法律確立了一些應變措施,以便疫情出現時,能使危害減至最低。其中,《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了強制隔離措施,對於感染或懷疑感染該法附件中第一類傳染病(包括:霍亂、鼠疫、黃熱病、埃玻拉病毒病及嚴重急性呼吸道綜合徵《俗稱沙士》)的人,或有受該等傳染病感染危險的人,可進行強制隔離,以便醫護人員能更早跟進,降低傳染病散播的風險。

然而,由於傳染病可能會不斷變種,每過一段時間可能會有新的病毒出現,而這些病毒亦不可能為法律所預見。因此法律同時亦規定,對感染或懷疑感染傳染病,又或受到傳染病感染危險的人(這裡所指的可以是上述以外的傳染病,例如今次的甲型H1N1流感),衛生局可要求他們在指定時間及地點接受醫學觀察或檢查,若他們不遵守時,亦可被要求接受強制隔離。

所以,任何傳染病的患者都有可能被隔離,乙的話是有依據的。

甲:“有人話被隔離會好似人間蒸發咁,冇人會知你去邊個喎!係咪真呢?”

當然不是。《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在決定採取隔離措施後的二十四小時內應通知被隔離者的配偶、直系血親尊親屬(例如父母、祖父母)、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子女)或其所指定的人(例如公司老闆),以便知悉被隔離者的下落。

因此,甲是無須顧慮被隔離者會被“人間蒸發”,而在隔離期間,衛生局和社會工作局更會對接受隔離措施的人給予一切必要的輔助(例如食物、藥物等),且包括心理方面的輔導。此外,由於採取隔離措施會涉及限制一個人的人身自由,所以法律還規定,在決定實行隔離措施後的七十二小時內,亦應將有關決定及其依據交初級法院確認。

甲:“原來畀人隔離都有人知我去邊!咁如果我因為被隔離而請假,咁d假係點計呢?老闆又可唔可以炒我?”

對於被隔離而不能上班的員工,如果是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有關缺勤會視為合理缺勤。

如果是私人公司的員工,則要遵守勞動法,法律規定,員工在同一平常年度因病請假連續超過三十天或間斷性超過四十五天時,老闆可以此為合理理由解僱員工;不過,《傳染病防治法》亦規定,對於在採取強制隔離措施而導致員工請病假時,該請假的天數將不可算入上述因病請假的天數(即連續三十天或間斷有四十五天)內,以防止老闆累加員工的請假天數,從而解僱員工,換句話講,如果員工因為傳染病而被隔離,該段日子不會算入病假之內。至於在報酬方面,員工在試用期過後,他便有權在每一曆年中獲取至少六天的非因工作導致的因病或意外受傷而請假的報酬,當然,老闆與員工亦可以另訂協議,訂出更多的報酬或津貼。

此外,大多傳染病患者或被隔離者可能擔心怕會被人歧視。不過,法律已有規定,任何人都不可在學習及工作等領域上,歧視因感染、懷疑感染傳染病或有受到傳染病感染危險的人。因此,老闆亦不可歧視曾患傳染病或被隔離的員工,或藉此把員工解僱。

我為人人,人人為我

任何人患病,都應儘快接受治療,以確定所患的是否屬於傳染病。對於感染、懷疑感染傳染病的人或有受到傳染病感染危險的人,他們還負有特別義務,例如提供有關其健康狀況的個人資料,又或遵守為防治傳染病的發生或傳播而採取的各項措施(例如接受醫學檢查、強制隔離等),倘若不遵守有關措施,更有可能要負上刑事責任。

其實,法律規定了強制隔離措施,除了對患傳染病的人能及早醫治及減少傳染病散播的風險外,亦為了確實其他人有沒有患上傳染病,及早跟進,這樣對自己與其他人(特別是自己的至親)的健康,都能給予更好的保障,尤其針對今次的甲型H1N1流感,我們更不能掉以輕心。作為每一名巿民,大家都應該要做好本份,例如注意個人與家居衛生,記住“我為人人,人人為我”,加上在配合相應的防疫措施下,相信傳染病將沒有機會再活躍於我們的跟前呢!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傳染病防治法》第14至17,第26及27條)

joaoao 2009-05-16 23:15
        

chon 2009-05-16 23:16
    

achong 2009-05-16 23:22
          

假師傅 2009-05-16 23:32
    

發記 2009-05-16 23:41
  

choi輝 2009-05-16 23:55
  

kiko 2009-05-17 00:30
    

arrowtsang 2009-05-17 00:39

釣魚勝手 2009-05-17 01:23
    

FM 2009-05-17 01:43
          

海狗 2009-05-17 02:46
    

服部半藏 2009-05-17 02:50
      

魚力發電 2009-05-17 06:13
    

newhks1999 2009-05-17 07:04

2009-05-17 07:44
    

deskchan 2009-05-17 09:51
    

itit 2009-05-17 11:03
muito obrigado os seus avisos/ conselhos/ conhecimentos de regras da Lei

fishson 2009-05-17 14:54

强千又 2009-05-17 16:04
  

seng3388 2009-05-17 18:21

edmond92 2009-05-17 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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