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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ito 2008-11-30 12:37

僱員享周休一天權利





    僱員享周休一天權利

    “打工仔”每天辛勤工作,當然很希望每周能享有一天的休息。居民可能對“周休”有誤解,以為只有從事“寫字樓”工作的人才能享有。其實不論現行的《勞資關係法律制度》或將於明年一月一日生效的《勞動關係法》,均規定僱員有權享有每周休息日。

    《勞動關係法》規定,僱員每周有權享受一天(連續廿四小時)的有薪休息日。休息日的享受時間可由僱傭雙方透過協議安排,或因應企業活動的性質而由僱主作非平均性的安排。在這種情況之下,僱員在每四周必須最低限度有權享受四天有薪休息日。因此,周假未必是星期六或星期日,有可能是其他日子。法律亦規定,僱主必須至少提前三天通知僱員有關周假的安排。倘僱主不准許僱員享受每周休息日,或只准許僱員於休息日享受部分休息時間(不足連續廿四小時),可被罰款一萬至二萬五千元(罰金以每一受影響僱員計算)。

    除非僱員出於自願,否則僱主原則上不可要求僱員於休息日上班,強迫他們提供服務。不過,假如出現法定的情況,例如僱主須面臨重大損失、或事前無法預料的工作增加時,僱主可以無須得到僱員的同意而安排他在每周休息日工作。但在工作後的三十天內,僱主必須安排僱員享受一天的補假以及支付法定的金錢補償。因應僱員計算薪酬方法的不同,故法律規定了不同金錢補償內容。以月薪僱員為例,如僱主因上述情況要求僱員於每周休息日工作,則須向他支付額外一天的基本報酬。

    如僱主不按照法律規定向僱員補假,會被視作否定僱員的休息權論處,可被罰款一萬至二萬五千元。倘僱主不依法支付補薪,則可被罰款五千至一萬元(兩種罰金以每一受影響僱員計算)。

    另一方面,若僱員自願在每周休息日工作,則可向僱主申請,獲僱主同意後,僱員可以於每周休息日提供自願工作。此時,僱主必須保留僱員的申請紀錄備查(僱員自願於周假提供工作的協議書範本請參見《勞動關係法書面文件範本集》小冊子。該小冊子會於勞工事務局轄下部門及法務局的法律訊息站免費派發,在勞工事務局、法務局和澳門法律的網站亦可下載。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勞動關係法》第42、43、85及88條的規定。(法務局供稿)





亞旦 2008-11-30 12:42
  

乜都知 2008-11-30 12:47
原來係咁

太子 2008-12-07 14:22

chon 2008-12-07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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