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完整版本: [-- “樓上漏水”造成的損害屬民事責任 --]

-> 法 律 諮 詢 -> “樓上漏水”造成的損害屬民事責任 [打印本页] 登录 -> 注册 -> 回复主题 -> 发表主题

muito 2008-11-27 17:39

“樓上漏水”造成的損害屬民事責任

華僑報──法律資訊站
“樓上漏水”造成的損害屬民事責任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NO.485 ── 2008.11.26見報

甲女士抱怨,自住單位的天花出現滲漏現象,她懷疑是樓上爆水管所導致,於是向警方舉報,但卻遭到拒絕,甲女士因此氣忿難平,亦感無助與無奈。

天花滲漏的原因很多,可能是大廈的石屎結構因老化而破損,或因某單位冷氣機底入水,水份沿著外牆輾轉流經多層後才於某單位天花滲出。即使天花滲水的直接原因,的確正如甲女士所猜測的一樣,是因為樓上單位爆水管所致,甲女士也只能向樓上單位追究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而非刑事責任。警察的職責是維持治安,偵查及打擊刑事犯罪,甲女士樓上爆水管一事純為民事責任,並不涉及犯罪,不屬警方應處理的範疇,因此警方拒絕受理屬合理之舉。其實,如果甲女士清楚明白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的分別,從正確的途徑去追究,便不會感到投訴無門了。

刑事責任係指因犯罪(例如傷人、盜竊)而須受到的法律制裁,本澳法律規定的刑罰主要有“徒刑”(即坐監)及“罰金”(即罰錢)。至於民事責任,主要是基於不法行為(例如撞花他人汽車、摔破他人瓷器花瓶)或違約(例如合約未到期而一方提前解約而對他方所造成的損失)而導致他人權利受到損害所須承擔的責任,一般由侵害他人權利的一方向受害一方作出損害賠償(即賠錢)。

以爆水管導致其他單位天花出現滲漏情況為例,如水管破損的部分並不屬於某一戶專用的水管的部分,即屬大廈的共同部分,原則上應運用大廈的共同儲備基金支付維修的開支。至於何謂“某一戶專用”的定義及調查,應根據工務局的圖則判定為準。

如滲漏情況是基於個人(某單位)的過失(例如裝修工程中鑽破水管)而做成,則無論受影響的是大廈的公共部分,或是某一戶單位,受影響單位的業主或大廈業主會均可向作出此行為的業主要求民事賠償。例如15樓單位住戶,因安裝電熱水爐,鑽牆時令到水管爆裂,導致14樓單位天花出現滲漏。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有過失的的業主(15樓單位業主),有義務就其侵犯所造成的損害向受害人(14樓單位業主)作出損害賠償。15樓和14樓業主如果就這件事情所產生的賠償未能達成協議,受害業主(14樓單位業主)可循一般民事訴訟程序追究賠償責任,但如果他的損失不超過五萬元,他便可以無須委任律師,循民事“簡易程序”自行追討賠償。

與一般訴訟程序相比,民事簡易程序雖然較為簡便,但提起訴訟始終是解決爭端的最後手段,據理力爭最終贏了官司,固然可喜,但付出的代價除了精神、時間之外,更可能是睦鄰關係的破壞。所謂“遠親不如近鄰”,在事情尚未發展到“非告不可”的地步,應盡快溝通及商討處理方法,與其打官司,不如將精力花在與鄰居的溝通和協調之上,並謹記“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道理,方為上策。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477及1324條。




ymtchris 2008-11-27 17:45
但是舉證是那一個單位漏水, 我想又有一定難度.....     

FM 2008-11-27 18:18
    

太子 2008-11-27 18:24
引用
引用第  1  樓  ymtchris  於  2008-11-27 17:45  發表的 :
但是舉證是那一個單位漏水, 我想又有一定難度.....     


絕對認同!

濠雅兒~~ 2008-11-27 19:29

  
    

chon 2008-11-27 20:04
    

哈佬 2008-11-27 21:49
我天台都漏水呀 管理公司又吾整,又話冇錢,又話吾關佢事,
咁天台又要話吾系我私人地方,   咁我可吾可以告佢呀,
吾該幫幫我   


查看完整版本: [-- “樓上漏水”造成的損害屬民事責任 --] [-- top --]



Powered by PHPWind v7.5 SP3 Code ©2003-2010 PHPWind
Time 0.011359 second(s),query:2 Gzip disabled

You can contact 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