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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ito 2008-11-03 10:22

犯罪的預備行為






    犯罪的預備行為

    在故意犯罪中,行為人由內心(主觀)犯意以至外在(客觀)犯罪行為的整段過程,稱為犯罪階段。學說大致將之分為決意、預備、實行行為等幾個前後相連的階段。現將本澳現行刑事法律制度所規定的犯罪預備行為介紹如下:

    預備行為並非創新的法律概念

    在澳門現行刑法中是有犯罪預備行為的規定,事實上,曾適用於澳門的1886年葡萄牙《刑法典》已對預備行為作出規範,規定預備行為是有助於、便利或準備實行犯罪的行為,但仍未開始實行犯罪。而世界各國及各地的刑法對某些特別嚴重的犯罪亦有規定對預備行為作出處罰。

    根據本澳現行《刑法典》第20條的規定,預備行為在有明文規定的特別情況下,可予處罰。例如《刑法典》所規定的“造成火警、爆炸及其他特別危險行為”罪,便會處罰預備行為(最高八年徒刑)。同時,《刑法典》第305條亦規定對於妨害本地區罪中的“暴力變更已確立的制度”、“煽動以暴力變更已確立之制度”及“破壞”等犯罪的預備行為,可處最高三年徒刑。此外,在其他單行刑事法律,比如預防及遏止恐怖主義犯罪法,也定出了懲處預備行為的規定。現正公開諮詢的《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建議處罰某些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預備行為的處理辦法,亦與《刑法典》及該反恐法所採取者一致。

    何謂預備行為?

    行為人出於各種不同動機而萌生犯罪決意,這種犯罪決意只屬行為人的內心意思,並無客觀可見的行為,故刑法對思想犯不加處罰。然而,在有決意後進而為預備行為及實行行為,成為外部的事實表現,則刑法須視乎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處罰。各國及各地對於預備犯以不處罰為原則,但對於極嚴重的犯罪,則例外亦予處罰。至於預備行為,是指行為人為了實現其犯罪意圖,在着手實行犯罪行為之前所做的準備工作,亦即尚未達到實行犯罪的階段,例如,甲與乙結怨,甲決意要放炸彈炸毀乙的店舖,於是四出搜購一些用作製造炸彈的材料,準備自製炸彈,為下一步具體實行放炸彈炸毀乙的店舖的犯罪作好準備。甲購買材料,此一獨立行為並不構成犯罪,但如有證據顯示甲搜購材料的目的是為了製造犯罪工具——炸彈,用以炸毀乙的店舖,當我們結合甲的一連串行為來看,甲購買材料便屬於“造成火警、爆炸及其他特別危險行為”罪的預備行為。

    預備行為與實行行為如何區分?

    正如上文所述,《刑法典》第305條規定處罰某些妨害本地區罪的預備行為,儘管條文中並無指出具體的預備行為,但在決定某一行為是否為有關犯罪的預備行為時,是須按照案件的具體情節再結合充分的證據來判斷。由於在學說及司法見解上已就預備行為作了很清晰的闡釋,所以,並不會無限擴張預備行為的範圍。

    實行行為是指行為人於預備行為外,正式實行其意欲所犯的罪行的內容的行為。雖然《刑法典》僅第21條明確規定何謂實行行為,而沒有就預備行為作出規定,但我們可由此得知,是否已開始第21條所指的實行行為,正是預備行為與實行行為的分界。

    為進一步說明上述概念,現舉一例:甲決定用爆炸物炸毀澳門的政府機構,試圖變更在澳門確立的政治制度,而去購買爆炸品,即屬《刑法典》第305條所指的預備行為;如購買爆炸品後進而實際作出有關爆炸行動,則已超越預備行為而屬實行行為的範圍。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基本法》第23條;《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第2至9條;《刑法典》第20、21、266、305條。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可致函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七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廳或電郵[email protected],並註明姓名及地址。)



chon 2008-11-03 11:23
    

釣魚痴 2008-11-03 11:28
  

高比 2008-11-03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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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y 2008-11-03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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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金獵人 2008-11-03 18:48
                                          

田中 2008-11-03 21:02
      

ymtchris 2008-11-07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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