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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ito 2008-10-15 14:41

自編自演

華僑報──法律資訊站
自編自演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NO.475 ── 2008.09.17見報

香港早前發生了一宗自稱被綁架的騙案,案中被告是一名十八歲青年,事發前他向同居女友及其母親自稱在某上市集團投資部工作,又稱他在內地居住的祖父中風入院,危在旦夕,一旦去世後可從中獲得四十萬元遺產,因此要趕快回內地辦理手續。該名青年沒有按原定日期回港,更刻意與親友失去聯絡。一天,他女友終於收到一通短訊,表示要五十萬元贖金,不可報警,否則準備收屍云云。女友與母親商量後決定報警,茲事體大,香港警方遂聯同母女二人到深圳向當地公安報案,公安於兩日後在青年胞姊在廣州的寓所找到青年。青年回到香港後即被拘捕,原因是香港警方覺得案件疑點重重,經調查後發現青年其實已失業半年,並非甚麼大集團的職員,而他的祖父亦未有病危,更沒有訂立任何遺囑。

同樣案件如果發生在本澳,根據本澳的法律規定,該名青年同時觸犯了詐騙罪及虛構犯罪罪。根據本澳《刑法典》的規定,詐騙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者的不正當得利,用詭計使人在某些事實方面產生錯誤或受欺騙(例如上述個案中,青年使其女友及母親誤信他被綁架),而令該等人作出造成其本人或另一人的財產有所損失的行為(例如女友及其母親可能會因短訊內容的誤導作了錯誤決定而支付五十萬元贖金),法律更規定即使詐騙未遂(即被害人未有實際財產損失)也屬犯罪,最高可被處三年監禁或科罰金(罰金的計算單位以“日”計算,每日的罰金金額由50元至1萬元不等,視乎被判刑者的經濟狀況而定)。

除詐騙罪之外,該青年更虛構自己被綁架的犯罪情節,使警方懷疑有人實施了犯罪行為(而青年明知並沒有發生綁架事件)。因此,除了詐騙之外,青年另觸犯了虛構犯罪罪,一經定罪,可被處最高一年監禁,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

案中該名青年為金錢而欺騙同居女友,更害兩地警方為他展開跨境聯合行動,據報導指,香港警方花了三天時間調查案件,耗費警力約值十七萬,被告的所作所為既傷人感情又浪費社會資源,實在貪心又自私之餘,亦為年青人的壞榜樣。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刑法典》第211條、第330條。

服部半藏 2008-10-15 15:50

高比 2008-10-15 16:22
咁無懶都得     

achong 2008-10-15 18:29
                

chon 2008-10-15 18:30
  

mrloon 2008-10-15 18:37
      

12345678 2008-10-15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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