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日報──漫談澳門法律
會員大優惠?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10.01.17 見報
「先生,有無興趣成為我哋嘅會員呢?馬上成為我哋嘅會員,即刻可以免費試玩半年,以及享有半價大優惠,全年任玩。」;「小姐,只需二千元,就可以享有十送二的升級護理大優惠,從未有過咁筍,難道仲要考慮嗎?優惠只係做到今日,錯過就無啦!」
類似的說話,大家是否覺得耳熟能詳呢?無錯,這些都是我們平時走在街上,隨時都會遇到的推銷手法。乍耳聽來的確很吸引,哪怕從未打算過參加的人,也可能引不住停下來看個究竟,更何況那些本來已有小小興趣參加的人,當然難以抗拒如此大優惠。事實上,一般人的心態都是喜歡有“著數”的,而且“著數”越多越好,所以難怪我們會被這些說話而“動心”。
這些以預繳方式來支付某項服務的收費,情況相當普遍,但這種經營手法到底有沒有問題呢?消費者又有沒有風險呢?萬一不幸被騙,可以怎樣追討呢?
公司為客人提供某項服務(例如美容、健身)而收取特定的費用,這是理所當然的。然而,收取費用的方式是多樣的,例如按次收費、按月收費、預繳收費等等,只要公司與客戶之間達成協議就可以,因為法律上有合同自治原則,公司與客戶之間的服務和收費,可以看成是合同關係,只要雙方自願,便是一份有效合同。所以,假如客戶同意公司以預付會費方式來支付某項服務費用,而公司亦依照約定提供相應服務,是合法的。
合同可以順利完成是最理想的,但是,合同履行期間可能會出現變數,例如公司收費之後並沒有如期提供服務,又或者正如早前在澳門發生的一宗瑜伽公司突然關門,會員繳費後卻得不到任何服務等等。如果屬前者情況,消費者可以違反合同為理由向法院提出訴訟,從而追討賠償。如果屬後者情況,公司倘屬故意處心積慮佈局欺騙消費者預繳會費,然後逃之夭夭,這樣便有可能觸犯詐騙罪,消費者如果懷疑受騙,可以報警求助以協助將有關騙徒繩之於法。
公司以提供會員優惠吸引消費者是一種生意手法,而消費者選擇有優惠的服務是人之常情,但必頇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進行,否則合同不會生效。另外,作為精明的消費者,在優惠面前也應理性地考慮預繳費用的風險。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399條及《刑法典》第2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