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 耘
界定標準 有效打擊賄選(轉自澳門日報)
《選民登記法》、《立法會選舉法》及《行政長官選舉法》三大法案,昨日由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向立法會引介。一如外間預料,雖然只是引介,仍引起議員激烈討論,尤其是甚受關注的打擊賄選及法人選民資格等問題,更引起議員不少質疑。
自從現屆立法會選舉發生過多宗懷疑賄選事件,其中有人被初級法院裁定罪名成立,現正於中級法院上訴。對於明年的立法會選舉,社會一直要求加強打擊賄選。早前政府已表示新修訂的立法會選舉法法案將會提高賄選的刑罰,同時引入當選無效機制,更將打擊賄選行為提前至提名階段,加強阻嚇。
立法會上,議員都集中在有關行為的界定問題上,同時提出不少例子,質疑政府界定賄選行為的標準。對於有關問題,確實難在法律中很詳細列出哪些具體行為是賄選行為,只能依靠選舉管理委員會及廉政公署的判斷,因此,該兩機構在打擊賄選方面處於非常重要的地位。
首先兩機構一定要在賄選行為的界定上取得共識,否則若出現管委會認為不算賄選,但廉政公署卻認為是賄選而拘捕有關人士,便會令參選人士及團體無所適從。因此,管委會應該清晰向候選人解釋賄選行為的界定,甚至可提出指引供有關人士參考。但由於賄選是嚴重罪行,有關機構必須小心界定行為標準,絕對不能模糊不清,避免誤會和爭拗,以確定抓到眞正的賄選者。
在有關法人選民資格的問題上,提高法人選民資格確有必要。澳門的社團數目非常多,但其中有不少社團屬於一年都辦不了一次活動的“空殼”社團,這些社團正式註冊滿三年便可以成為法人選民。雖然社團如要維持其註冊,須每年向政府提交活動報吿,只是以澳門社團數目之多,政府不可能全部檢閱這些報吿,“空殼”社團便有機會一直存在下去。
雖然是“空殼”社團,但只要具備足夠資格,他們亦可以與其他為澳門作出了大量貢獻的各界社團一樣,得到十一票法人票。在這種情況下,對眞正為其所屬界別做了大量工作的社團便很不公平。因此,政府要提高社團資格,每年監察社團是否眞正有活動,以確定社團仍然“存活”,確有必要。
只是政府能否令監察有效很令人懷疑,人手是否足夠,有關的監察委員會是否有代表性等,都備受質疑。至於註册滿七年才取得法人選民資格是否年期太長,仍可討論。姑勿論是三年或五年,最重要是社團眞的是有生命力社團,否則即使取得資格的年份再長,亦沒有意義。
夏 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