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犯兒童可監禁十年
性侵犯兒童可監禁十年
警方於本月初接獲一宗涉及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的犯罪案件。上周亦由駐校輔導員揭發,一名十四歲少年性侵犯兩名分別十一歲及十三歲的妹妹,警方追查原因,發現該名少年如此妄為,因受朋友影響,與朋友“交流”學得如此“性知識”。
鄰近地區曾有研究報告指出,年齡十三至十五歲的未成年人,被性侵犯的風險最高,其中受害者的平均年齡僅為十三歲,歸咎原因,主要是由於犯案者看準未成年人年幼無知及怕事的心態,甚至對性的好奇心,研究還表示在該類案件當中,只有約一成二的受害人主動舉報被性侵犯。無論犯案者如何心存僥倖,但天網恢恢,終將會受法律制裁。
得到同意亦屬犯罪
部分人可能有這樣一個觀念,男歡女愛之事,不論年齡,只要你情我願,就沒有犯法,事實是這樣嗎?在澳門,按照《刑法典》規定,嚴禁與未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雖然時下的青少年比較早熟,但這種成熟只是外貌或體形上,考慮到未成年人身體尚未發育完全,心智方面未夠成熟,特別是對性行為及性行為的後果沒有充分認識,或是出於對性的好奇,為了保障未成年人,法律規定,即使得到未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同意,與他們發生性行為,亦構成“對兒童的性侵犯罪”,最高可判監禁十年。即使沒有發生性關係,僅對他們作出重要性慾行為(如撫摸),亦會被判最高八年監禁。
對於兒童的保護沒有男女之別,如果未滿十四歲的男童受到性侵犯,犯案者亦構成上述犯罪。對於男童被性侵犯的事件,澳門似乎並不多見,但並不代表該類事件沒有發生或不值得關注,參照鄰近地區的案例,涉及男童被性侵犯的事件,亦大多由相熟的人所為(如涉及補習老師),所以亦應多加關注。
沒有身體接觸亦屬犯罪
可能有人會認為對未成年人的性侵犯只限於身體接觸,事實又是這樣嗎?如說露體狂,相信沒有家長願意自己子女受到露體狂的騷擾,即使沒有身體接觸,對未成年子女也是一種傷害,所以法律還規定,在未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面前暴露性器官的行為,亦構成對“兒童的性侵犯罪”,最高可判監禁三年。即使在他們面前展示色情小說、圖像,實際上無異於在他們面前暴露性器官;更甚者,如果有人利用他們拍攝色情照片、影片或其他錄製品,甚至講猥褻說話(如黃色笑話),亦足以構成上述犯罪及監禁三年。如果利用未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拍攝色情照片、影片作營利用途,最高監禁可達五年。
所以不論是否有身體接觸,向未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展示色情資訊,均構成犯罪,如果涉及性行為,刑罰將會更重。
姦淫未成年人
即使當事人年滿十四歲,也不代表可以對他們胡作妄為,法律規定,年滿十四歲但未滿十六歲的未成年人,由於心智還未完全成熟,對於性及性行為的後果,可能還是不認識又或一知半解,如果有人利用他們的無經驗(如對性行為或性行為的後果不認識),與他們發生性行為,則構成“姦淫未成年人罪”,最高可判監禁四年。同樣,即使沒有發生性行為,如果涉及到重要性慾行為,行為人亦可判最高監禁三年。
親屬干犯罪加一等
在涉及兒童的性侵犯案件中,有研究表示,約七成被害人是被相識的人侵犯,因為那些相識的親屬朋友往往處於一種犯案的便利機會,得逞後被害人亦往往因為受威脅或感尷尬而不敢舉報。此外,被自己信任的人傷害,創痛更難以撫平。針對此種情況,法律規定了加重處罰,如果性侵犯是來自與受害人有密切關係(如父或兄弟)或有管教關係的人(如監護人),有關處罰的最低或最高限度均會加重三分之一(如最高監禁三年的刑罰,可被加重至最高四年)。
法律責任
雖然澳門的刑事歸責年齡是十六歲,上周發生的案件,涉案少年只有十四歲,但並不代表未滿十六歲的青少年犯法無須承擔法律責任。按照《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的規定,年滿十二歲但未滿十六歲的青少年犯法,會以案件的嚴重程度,按該制度內的八種措施處罰,其中最嚴厲是被判入少年感化院。至於未滿十二歲的青少年犯法則會由社會工作局的社工跟進輔導。換言之,無論任何年齡層的人犯法,都要負上法律責任。
朋友之間尤其青少年,應互相交流、學習良好有益的訊息,如一些法律知識等,相反,相互間只傳閱色情資訊的做法,只會荼毒更深,製造更多悲劇。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一六六至一七一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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