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報── 澳門法律絮論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10.12.03.見報
如果有人突然送你一千大元,你是否可以欣然接受呢?如雙方既然是成年人,送與不送,抑或接受與否,你自己可以全權決定,在法律上並無不妥。然而,最近在香港發生了一宗“校園派錢”事件,事緣某同學在校內豪派四萬元與八部iPone給其他同學,為的只是同學們都叫他一聲“乜乜哥”,但當中他有否其他動機,又或如報導所言,只是想博取異性歡心,可能只有當事人才知曉。不過,事件如果發生在澳門,一個未成年人做出這樣的事,送與不送,則未必能由自己完全“話事”。
文仔:“我今年十二歲,成日都請朋友食嘢㗎啦!好似魚蛋、香腸、朱古力咁,唔通都唔得咩?”
《民法典》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行使親權,即照顧子女的衣食住行,供書教學,子女患病時要帶他們去看醫生等。就財產方面,父母亦有責任管理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如子女要動用財產時,應聽從父母的意見。因此,未成年子女原則上是不能隨意做出諸如高價值的買賣、贈與,又或借貸等行為。
然而,法律又規定,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裡,如屬自己能力所及且只涉及小額的財產支出,則為法律所容許。例如,幼稚園學生請朋友食糖,小學生請朋友食魚蛋、香腸;而中學階段,同學去劇院買票看電影、一些日常消費等。隨着年齡的增長,子女漸漸能夠分辨哪些行為可做,哪些不可以做,按不同年齡層做出適合年齡的行為,便沒有觸犯法律。在本例子裡,文仔既然已十二歲,有一定的認知能力,而且請同學食魚蛋、香腸,朱古力等,也只是小額的支出。不過,父母可多留意子女的舉動,適時提供意見,因為花費金錢不等於是要浪費金錢。
明仔:“如果買部電腦、又或買部遊戲機,咁又點呢?”
未成年人與成年人一樣都可以擁有自己的財產,例如在農曆新年,親戚朋友給予未成年子女的“利是”,又或在生日派對裡贈送的禮物等。如上所述,未成年子女隨着年齡的增長,可以按照自己能力處置自己的小額財產,但是,當涉及一些相對大額的開支,例如買部電腦,又或遊戲機等,現時往往都要數千元,故即使子女只是動用自己的金錢購買該等物品,還是應事先問准父母意見為佳。
然而,當涉及到巨額支出,例如像文章開始時所述的“校園派錢事件”,該名學生派發的四萬元與八部iPhone雖只是他本人的財產(祖母送的),但一個初中二年級學生是否真的適合做出這種行為?相信社會主流意見自然會有所定論。而在澳門的法律層面上,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其實可向法院聲請,要求法官撤銷有關的贈與行為,使受贈人返還獲得的財產。當然,父母可因身家豐厚而不了了之,但“以錢傷人”、“不勞而獲”的心態一旦長成,不僅害了自己子女、也害了別人的子女呢 !
祥仔:“我有時都會做吓兼職喎!咁賺到嘅,又得唔得自己決定點用呢?”
現時,不少年青人會在暇餘時間做兼職以賺取“外快”,當中亦不乏未成年人。按照法律規定,原則上年滿十六歲的未成年人便可以工作,而且,他們透過工作而賺取的工資,亦可以自由管理與處置。換句話說,十六歲至十八歲的人的心智其實已有一定成熟程度,既然能夠從事工作吸取社會經驗,他們也可以有足夠的能力,善用工資以購買適合自己的物品,又或用於社交方面。不過,他們畢竟還是未成年人,故父母還是要作出提醒,關心子女的成長。
金錢並不是萬能,糾正觀念最要緊
小孩子從小就可能會有一個誤解,認為金錢可以購買各種物品,換取不同的服務;但要知道,金錢並不是萬能,不能買到親情、友情與愛情,更不能令人起死回生。如果該誤解持續存在,正如“校園派錢事件”的主角,把金錢作為換取別人叫一聲“乜乜哥”或獲得異性垂青的唯一方法,相信負責任的父母,都應糾正孩子這一想法,以免他們的社會價值觀念不致扭曲!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111條至第11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