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報──法律資訊站
有品卡拉OK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NO. 544─2010.01.13 見報
近日,澳門發生了一宗的士司機被毆案件。據報導指,該名的士司機在一卡拉OK門外,被數名由卡拉OK走出來的青少年毆打。經法醫判斷傷勢後,證實該名的士司機腰椎骨側骨骨折,令下半身出現麻痺,身體多處有被毆打傷痕,目前仍在醫院留醫。
這事件確實令人心痛不已,不單是因為該名的士司機所受到的傷害,而且還因為警方先後拘捕的八個涉嫌人中,竟然有六個是學生,部分人的年齡甚至還小於十六歲。這事件再一次提醒社會關注青少年的犯罪問題。
究竟學生可不可以進入卡拉OK呢?
事實上,卡拉OK是其中一個青少年經常流連的地方,也是不少毆鬥傷人和與毒品有關的罪案出現的地方。為了保護青少年的利益,根據澳門的法律規定,未滿十六歲的人及穿著校服的學生是被禁止進入卡拉OK的,讓未滿十六歲的人及穿校服的學生進入的卡拉OK,最高可被罰款澳門幣十萬元。
另外,如果卡拉OK在不足兩年內,三次讓未滿十六歲的人及穿著校服的學生進入,則除了被科處罰款之外,還可能被禁止經營一年。
青少年犯罪問題,是誰的責任?
青少年犯罪,有人認為是父母、學校和政府的責任。事實上,雖然不是每個人都有所出,但是,親人的子女、自己由細睇到大的年青人,甚至整個澳門的下一代,他們的身、心健康成長,是有賴這個城市的每個人齊心協力提供健康的成長環境。因此所有經營卡拉OK生意的,除了為澳門提供服務之外,還可以對澳門有更多的貢獻,就是承擔社會責任,盡自己的法定義務履行上述保護青少年的法律規定,包括禁止及拒絕未滿十六歲的人及穿著校服的學生進入他們經營的卡拉OK,從而建立一間“有品卡拉OK”,造福社群。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47/98/M號法令第35條、第46條及第4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