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報──澳門法律絮論
從三好封妃事件說起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09.12.04.見報
電視劇“宮心計”雖已完結,但劇中的種種情節仍令人歷歷在目。如果大家在上週有看該劇的結局篇,其中有一幕就講到三好懷有顯揚的骨肉,由於後宮嚴禁上述事情發生,正當三好被問罪之際,幸而得到皇上的幫助,並說自己是孩子的父親,進而為三好脫險,而三好亦因懷有“龍裔”而被封為德妃。其實,在現實生活中,亂認爸爸是否真的可以如皇上般那麼“名正言順”?
皇上:“我覺得無問題喎 !唔通亂認父親要斬頭咩?邊個敢斬我?”
在現今文明的社會裡,大部分國家與地區當然已沒有斬首這等酷刑,但是,如果亂認是孩子的爸爸,其實亦要負上一定的法律責任。
曾經在澳門發生過這樣的個案,就是有一內地孕婦來澳產子,並找了一名澳門居民佯稱爸爸,並與他一同為嬰兒辦理出生登記,讓嬰兒取得澳門身份證後,將來能再申請媽媽來澳定居。像這樣的情況,那假裝認作是嬰兒爸爸的澳門居民,他的假裝行為實已觸犯刑法。按照規定,任何人假冒是初生嬰兒的父母,將觸犯“偽造民事身份狀況罪”,最高可判監禁三年或科罰金(每日罰金由五十至一萬元不等,由法官視乎被判刑人士的總體經濟狀況而定)的處罰。
皇上:“我有大把金銀珠寶 !生十個養十個,生百個就養百個!不過,無錢就最多唔養囉 !”
如上所述,亂認爸爸可觸犯“偽造民事身份狀況罪”,不過,可能有大部分亂認是孩子爸爸的人會認為,只要一直沒被人揭發真相便可沒事,自己依然可過着正常的生活。其實,他們卻沒留意到他要履行作為爸爸應有的義務,而且,有時候並不是有錢就能即時解決問題,可能還有不少手尾跟。
因為根據澳門的法律,當在孩子的出世紙上顯示了父母的身份後,他們便有責任照顧子女,縱然佯稱的人並非親生爸爸,但他亦要履行照顧子女的責任,否則,便有可能會被追討扶養費,如不支付時,更可以會被人威脅,例如指他假裝為孩子的爸爸,最多一拍兩散,大家一同負上刑事責任等,從而引起一連串不必要的麻煩。此外,如果欣然接受,例如正如皇上所言,養多一個沒甚麼大不了,但他又有否意識到,將來還會產生諸如繼承等問題,可能無端會讓“外人”分身家呢!
麗妃:“我唸到辦法啦!等我搵人迫佢哋滴血認親,拆佢哋嘅西洋鏡,咁就可以水落石出啦!”
如果大家仍記得,在“宮心計”中有一幕講麗妃找人強行為阮司設與小順進行滴血認親,以確認兩人是否母子關係。不過,在現實生活中,她當然不能這樣做,即使她沒有出手,亦有可能觸犯“傷人罪”的規定,且得來的證據亦屬無效。
其實,如果我們真的懷疑兩人是否有父子或母女等關係,在澳門只能向法院提出,而且,只有是自稱是孩子爸爸的人、媽媽與檢察院等才可向法院作出上述申請。在訴訟過程中,法院會根據需要主動調查,例如要求當事人進行親子鑑證等,法律亦規定,在有關親子關係的訴訟中,驗血與其他經科學證實的方法,均可作為證明事實的方法。因此,是龍是鳯,一驗就知呢!
作繭自縛,進退維艱 !
其實,在亂認是爸爸的事件裡,媽媽與孩子可能與真正的爸爸會仍有聯繫,不過,孩子的心仍是會希望用回自己真正的、與親生爸爸同一個姓氏,因為如果繼續假裝,子孫的姓氏在將來亦難以明正。問題是,如果拆穿身世,有關人士(例如亂認的爸爸、媽媽)可能又會惹上官非,這樣倒頭來迫使一干人等落入進退兩難的境地。試問,當初的亂認事件又是否明智之舉?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1651與1710修,《刑法典》第24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