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日報──漫談澳門法律
生命之旅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09.11.29 見報
第一下哭聲,標誌着生命之旅正式出發,這是一個可能會隨時終結的旅程。在變幻莫測的旅途中,我們可能會遇上很多意想不到的精彩經歷,當然,亦會有碰釘的時候。
在面對困難時,我們未必即時有勇氣面對,有些人甚至有自殺的念頭。但是,難道這個世界上有其他事情比死更可悲、更可怕嗎?死需要勇氣,亦需要割捨,需要放棄以後一切可能的機會和感情。自殺固然可惜,但是,找其他人一同「陪死」,就是罪過!
近日,香港發現有網民在一個很出名的社交網站設立了「我要練習自殺」群組,成員發起集體輕生,其中一名中四男生於較早前企圖跳樓獲救。正當探員全天候搜尋一百八十八名「自殺高危族」之際,一名十四歲女生竟然在同一社交網站開設類似群組,即時吸引數十人加入,女生留言稱:「人人都唔知我哋的存在……倒不如一齊死去了。」
在澳門,這樣慫恿其他人結束生命,結果令到其他人自殺,即使被慫恿的人最終獲救,得以保存性命,慫恿他人自殺的人亦可能會觸犯“慫恿、幫助或宣傳自殺罪”,最高可被判處監禁五年。如果被慫恿自殺的人未滿十六歲,刑罰將會更加重,最高可被判處監禁八年。
試想想,既然連死也不怕,那又需要怕當下面對的困難嗎?回想過去,你們不是也曾經解決過許多大大小小的困難了嗎?每個人都有他的生存價值,你們也不例外。事實上,你們的家人、學校,甚至社會同樣會愛惜你們每一位。
難得可以到此一遊,而且這個旅程只此一次,何不盡力活好現在,好好珍惜餘下的旅程呢?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133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