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爭取良好表現 早日重新服務社會
陳明金促支援囚犯假釋
【澳門日報消息】議員陳明金就囚犯假釋問題向當局提出書面質詢,他促請有關部門要做到客觀公正、一視同仁,以體現鼓勵、支援假釋,使囚犯盡快融入社會。
陳明金指出,長期以來,特區政府都致力推動在囚人士重返社會的工作。為此,作為監獄也一向鼓勵在囚人士通過服刑期的積極表現從而爭取早日出獄,重返社會工作和生活;在法律方面,《刑法典》也賦予法官批准囚犯假釋的實質權力,法律規範的目的相信也是鼓勵在囚人士透過服刑期的良好表現爭取假釋,以期早日重新服務社會、服務家庭,實現公民人生價值的提升。
由於囚犯的假釋主要有兩個衡量標準,一是“形式標準”,即是指囚犯服刑已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滿六個月,二是“實質標準”,也就是《刑法典》第五十六條a款的規定,其涉及對囚犯犯罪情節、服刑表現、出獄後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等進行評估,以後才能決定。
根據《司法組織綱要法》的精神指引,就涉及刑事案犯的假釋而言,刑事起訴法庭是衡量是否給予假釋的法定機關,檢察院只是監督刑法執行,監獄方面只是執行刑法。因此對於囚犯的假釋要求,當符合標準時,監獄方面首先會替有關囚犯繕寫假釋申請報告,然後交給刑事起訴法庭,按慣例,刑庭方面也會要求檢察院對相關報告發表意見。基於本地“刑事政策”的需求,此乃無可厚非,然而,問題的關鍵在於,監務部門就應被假釋的囚犯在監獄中的行為表現以及應否給予假釋而出具意見書時,能否做到客觀公正、一視同仁,以體現鼓勵、支援假釋,使囚犯盡快融入社會的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