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報──澳門法律絮論
縱火!攜火種 !同屬犯法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10.01.08.見報
傳說中,燧人氏首先發現火,但如果要查找人類最初的用火紀錄,其實可追溯至在中國地區的原始人種北京人,他們藉石塊撞擊爆迸火花,以產生火種取暖。在人類進化史上,用火確是一件劃時代大事,它宣示人類已脫離饑啖獸肉、渴飲禽血的動物殘餘型態,人們可以用火燒烤獵獲的禽獸,用火滾沸鱗貝鮮汁;用火烘暖新醅佳釀,與好友夜話談天說地;用火熔鑄金屬器具,用以饋贈戰士等。但是,所謂“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一把火,亦可能會毁滅一切。
小明:“哇 !講到好嚴重咁 !其實都係燒爛咗人哋d嘢啫!有錢賠咪得囉!”
小芳:“哥!有錢唔係大晒㗎!”
有錢的確不是萬能。如上所述,一把火有可能會燒毁一切,辛辛苦苦建立的家園因此盪然無存,不少有紀念價值的物件(例如爺爺留下的全家之寶、夫婦的定情信物、與朋友的書信等),亦可能不復存在,而最重要的,就是有不少生命更可能會牽連其中,試問,人死可否復生?果真可以用時光機回到過去改變歷史?對已故的人,相信就算以萬般金錢也是不能使他起死回生。
因此,火可以幫人,但亦可以害人,而在法律上,對於縱火行為,更規定了嚴厲的處罰,且不是如小明所言有錢便可了事。按照規定,如果有人故意縱火,例如焚燒建築物、交通工具、林木等,危及他人生命時,最高可判監禁十年。當然,對於他人所造成的損失(包括財物與精神損害),行為人還要負上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呢!
小明:“玩吓啫!都要拉咩?”
小芳:“哥!玩吓都好大件事㗎!”
青少年喜歡玩,有時做出一些行為,會常用口頭禪“玩吓啫!”以推卸責任,但如上所述,火可以幫人,亦可以害人,故如果因一時貪玩,留下火種以危及他人生命或財物時,即使並非全心故意放火去傷害他人,但亦已構成犯罪,最高可判監禁八年。
須注意的是,不管是蓄意縱火或因玩火而留下火種,但如果對他人生命或財物造成危險時,便可以入罪,且不管有否真的發生傷亡或財物受到損壞亦可入罪。當然,如火種最後導致人命傷亡或財產損失,視乎具體情況,更有可能同時被加控殺人、傷害身體完整性或毁損等罪行。
小明:“原來係咁 !真係人生有幾多個十年或八年呢!不過我又想問,如果我只係帶d爆竹,諗住約同學喺放學後一齊燒,咁又得唔得呢?”
青少年喜歡尋找刺激玩意,特別是一班人湊熱鬧,人玩我又玩,總之齊齊開心,盡興便可。既然知道火是危險的,所以,即使如小明般只是攜帶少量爆竹目的係與同學在下課後一同玩樂,並無害人之意,但是,如果爆竹在課堂上突然爆炸,引致火警至不可收拾時,自然牽連甚大。其實,任何爆炸性物質(例如火藥、爆竹、煙花等),法例均有着嚴格監管,例如要燃放爆竹與煙花,原則上亦只能在農曆新年,並在特定地點燃放,否則便屬違法。
按照規定,如果有人製造、藏有,又或向他人派發爆竹、煙花等爆炸性物質時,便有可能觸犯“禁用武器及爆炸性物質罪”,最高可判監禁八年。因此,雖然並非蓄意縱火,又或並無造成火警,但由於上述行為已為他人帶來一定危險,且後果可能又會是相當嚴重,故法律亦要予以嚴懲!
“燒”耗光陰!
根據司法警察局在二零零九年頭十個月的統計數字,其中共接收了差不多四十宗涉及縱火的案件,其實無論從澳門的人口密度、環境、地方的大小來看,犯罪的人終會難逃法網,試問縱火的人或因貪玩留下火種的人,又有幾多個十年或八年可以耗得起?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262與26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