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日報──漫談澳門法律
打擊電腦犯罪法已生效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09.08.09 見報
在訊息化時代的今天,電腦及互聯網不斷普及,然而電腦為我們的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亦容易為不法份子利用,衍生犯罪問題。例如不法份子透過電腦進行誹謗、盜取他人電腦內的資料、甚至利用電腦詐騙等。
針對這類型電腦犯罪,特區政府最近公佈了《打擊電腦犯罪法》,並且已於二零零九年八月六日生效。按照規定,如果有人不法入侵他人電腦系統盜取資料、發放電腦病毒以損害他人電腦內的資料等,均屬犯罪,將有可能面對監禁的處罰。
如果任何人存有不正當意圖,且在未經許可下獲取、使用或向他人提供載於電腦系統的電腦數據資料,即使是正當進入該電腦系統,亦會觸犯“不當獲取、使用或提供電腦數據資料罪”,最高可被判監二年,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罰金的計算單位係以“日”計,每日的罰金金額由五十元至一萬元不等,視乎被判刑者的經濟狀況而定)。
例如早年在香港發生的藝人不雅照片事件中,照片的男主角把私人電腦交給電腦公司維修,豈料給維修的技術人員盜去電腦內的親密照片,並把有關照片公開,更上載到互聯網上供人瀏覽。事後,雖然該名電腦技術人員要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但已給不少人造成傷害。如果該事件發生在澳門,該名修理電腦的技術人員即使是合法持有電腦(經上司指示接收客戶的電腦進行維修),但未經當事人同意而取去或使用電腦內的資料、照片等,同樣亦屬違法。
另外須注意的是,一些利用電腦和互聯網實施的犯罪,例如透過網上的討論區誹謗及侮辱別人、發表一些煽動他人搶劫、縱火燒車的言論等,則仍由現行《刑法典》的相應罪狀處罰,罪狀包括︰公開及詆毀罪、公然教唆犯罪等。由此可見,《打擊電腦犯罪法》的生效,配合《刑法典》中的規定,將更有效地打擊涉及電腦及互聯網上的犯罪。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1/2009號法律《打擊電腦犯罪法》第4至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