脅迫投票莫依從
這天,輝仔相約朋友明叔飯聚,期間談論到今屆立法會選舉。輝仔突然低聲道“明叔,你公司有沒有人問你是否已經登記做選民?”
明叔有點詫異“沒有喔!為何這樣問?”
輝仔把聲音壓得更低“我公司有人向我們說……我們的大老闆準備參加今年的立法會選舉,還說只要大老闆當選,不單公司好,對我們每位員工都有好處,所以我們一定要支持大老闆……”
明叔見輝仔神色有異,忍不住打斷他“那人問你是否登記做選民了嗎?”
輝仔點點頭“還不止!他還要求我們收集親戚朋友的身份證影印本,越多越好,以示對大老闆的忠誠!他更暗示現在的經濟環境變差,很多公司都要裁員……他這樣說分明就是要脅嘛……”輝仔嘆口氣道“如果不按他指示去做,我真擔心飯碗不保,但是我卻有自己的選擇!明叔,你說我應該怎樣做?”
聽到這裏,心水清的明叔已經明白是甚麼一回事“輝仔,我早前參加廉署舉辦的廉潔選舉講座,當時廉署人員講解了在選舉活動中甚麼行為是犯法的。你遇到的這種情況,很明顯是屬於‘職業上的脅迫’,即是說選民如果被人威脅解僱或處罰,從而影響投票意向,都是犯法!”
輝仔驚訝地說“我還以為只有買票賣票是犯法,原來這種情況也是犯法的?”明叔凝重地答“依我看,維護廉潔選舉人人有責,你應該馬上到廉署舉報!”
明叔的建議十分正確,因為根據《立法會選舉法》中就“有關職業上的脅迫”的條文規定:為使選民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名單,或由於其曾投票或不曾投票予某候選名單,又或由於其參與或不參與競選活動,而施以或威脅施以有關職業上的處分,包括解僱,又或妨礙或威脅妨礙某人受僱者,處一年至五年徒刑。
廉署呼籲選民,如就選舉事宜遭受老闆或上司脅迫,必須主動舉報,使意圖不軌者無法得逞,維護選舉廉潔。(廉署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