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報── 澳門法律絮論
救他犯法嗎?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08.06.06.見報
有路人在街上看見一輛停泊的汽車,密封的車廂內有一名小孩在不斷拍門呼喊,且顯得非常痛苦的樣子,此時,路人曾嘗試亦未能打開車門,四下無人,且又不能即時找到車主及得到警察或其他人的幫助,最後,情急下路人將車門的玻璃窗打破救出小孩,路人會因此犯法嗎?
甲君:“我認為如果佢打爛別人車門的玻璃窗,肯定係會觸犯損罪,重可能要坐監添!”
甲君的理由看似有點依據,因為《刑法典》規定,“損罪”是指有人故意打破別人的物件,又或令到該等物件失去效用等,最高可被判三年監禁或科罰金(每日罰金由五十至一萬元不等,由法官視乎被判刑人士的總體經濟狀況而定)。在上指的情況下,如果路人真的主動去打破了汽車車門的玻璃窗,似乎已觸犯了損罪的規定。
不過,該路人只是出於救小孩心切而打破別人車門的玻璃窗,如果為了救人而將他判監,這似乎又不太合理。因此,刑法有“緊急避險”的規定,舉例來說,當人的生命、身體或利益受到威脅,為排除所處的危險即使有人作出某些損害,但只要採用的方法合適,亦為法律所容許。
路人:“咁我事實真係因為救人而打爛玻璃窗,如果喱種情況係緊急避險的話,敢我即係無事啦?”
在上述的個案中,已涉及到人命與財物兩種利益究竟怎樣取捨的問題。試想想,如果小孩一直被困在車廂內,他可能會因為缺氧而有生命危險,當人的生命失去,即使有再多的金錢,亦不能挽回;相比之下,如果打破一扇玻璃窗便能救回一條人命,這裡所要犧牲的財產利益(汽車玻璃),當然遠遠低於要保護的利益(人命)。
至於路人採用的方法是否合適?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故須視乎事件的實際情況而定。像上述的情況,如果該車輛的窗戶已密封,且從外面留意到小孩已顯得很痛苦或掙扎求救的樣子,那麼,如果行為人(路人)在別無他法的情況下,打破玻璃窗救人已是唯一可行辦法時,便可視為合適。
甲君:“雖然佢唔使判監,但打爛人?的玻璃窗,都可能要賠錢!”
雖然該路人不用負上刑事責任,但是否要承擔民事損害賠償的責任(例如維修車輛或賠錢)呢?這裡又要看情況而定。除了《刑法典》外,《民法典》亦有緊急避險的規定,若出現上述拯救小孩的情況,即為了保護生命此一更大的利益而去犧牲財產這個相對較小的利益時,行為人(路人)亦不須為損壞汽車而要賠償。
乙讓孩子在車內睡覺後,自己鎖上車門便走到附近的超巿買東西。回來後,他卻發現車匙遺留在車內,由於該車是乙從丙處借來的,如果他把車輛的玻璃窗打破以救出孩子,可否援引緊急避險的規定而不須向車主(丙)賠償呢?
如前所述,是否要負上民事損害的賠償責任要視乎情況而定。像題述的情況,由於孩子所面對的危險,乙在主觀上其實亦有過錯,因為他應該預見讓小孩獨自留在車內,可能會產生的各種危險,但他卻輕信能夠避免,且更粗心大意地把車匙留在車內,導致孩子面對是次的危險。按照規定,如果危險(小孩面對的)是由行為人(乙)的過錯引致,若他要犧牲其他利益(打破丙的車)去排除該危險時,他(乙)亦要對所造成的損害(丙的損失)負責。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33條,《民法典》第33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