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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ito 2017-01-03 10:13

過失縱火須負刑事及民事責任

過失縱火須負刑事及民事責任

(法務局供稿)
    過失縱火須負刑事及民事責任
    日前,關閘附近發生嚴重燒車案,九十輛電單車全部遭焚燬,且殃及附近商舖和學校,造成嚴重損失。據警方消息稱,是次火警是因為有人留下煙蒂所致。
    故意縱火
    星星之火可以燎原,縱火可以引致嚴重的後果,故大部分國家的刑事立法都把縱火犯罪列作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予以嚴厲處罰。在澳門,縱火被列為公共危險犯罪,正式名稱為“造成火警、爆炸及其他特別危險行為罪”。根據《刑法典》規定,故意縱火造成任何火災,以致人命傷亡或財產價值超過三萬澳門元損失,最高可判監禁十年。
    過失縱火
    一個人故意犯罪,無疑須承擔刑事責任,並須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不過,如果行為人並非存心故意,只是出於一時大意或不小心而危害他人,這又是否須負上刑事責任呢?
    其實,過失是否構成犯罪,必須根據法律明文規定,亦即是說,只有在法律中有特別規定處罰過失時,才可對行為人定罪判刑。
    對於過失縱火,法律明確規定須要處罰。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因不小心而引致的火災,造成人命或財產的危險,例如亂扔煙蒂引致火警、祭祀時燃燒香燭冥鏹引致大火,造成危險,最高可判監禁八年。可見,過失縱火的刑罰也相當嚴重,切莫掉以輕心。
    縱火須承擔民事賠償
    類似上述燒車事件,很多人關心的是賠償問題。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刑事案件中的受害者(例如上述案件的電單車車主、受損害店舖的負責人等),一般情況下,須要在刑事案件的審理中提出附帶民事賠償要求。不過,在符合法定條件下可提出獨立的民事訴訟。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刑法典》第264條及《刑事訴訟法典》第60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1魚 2017-01-03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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