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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ito 2015-10-26 18:45

債務追討

澳門日報── 認識澳門法律
債務追討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15.10.26 見報

欠債不還,債權人如要循法律途徑追討債務,應向法院以提起民事訴訟(俗稱打官 司)的方式追討。但是,因應債務是否具爭議、金額多少、有否借據等情況不同,追討 程序亦不同。對於具爭議的債務,例如金額不確定、債務人否認債務、沒有借據等,債 權人應以宣告之訴(訴訟分為宣告之訴及執行之訴兩大類)追討債務。相反,如果債務明確且具執行依據(例如具有經“認筆跡”的借據),則債權人可向法院直接提起執行之訴。

追討具爭議的債務
追討具爭議的債務,視乎債務金額是否超過五萬元,採用的程序不同,且決定是否 須委託律師。

如果追討債務的金額超過五萬元,須委託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按照《民事訴訟法 典》規定,該訴訟以普通宣告訴訟程序中的通常訴訟程序進行。原告須向初級法院提交 起訴狀,該起訴狀一般由律師填寫。如果起訴狀沒有任何須被駁回或補正的理由,法院 將展開一連串訴訟行為,例如法官傳喚被告、被告答辯及提出倘有的反訴、辯論及審判, 到最後作出判決等。

如果追討債務的金額不超過五萬元,可以經由輕微民事案件法庭(俗稱“小額錢債 法庭”)審理。輕微案件訴訟程序,不必委託律師及繳付預付金,只要填妥表格,再將 起訴狀提交初級法院,由法院排期審理及作出判決。有關起訴狀,可以填寫由初級法院 所提供的表格或自行書寫。除填妥起訴狀外,如有證人,亦應指出證人的身份資料; 如有書面證據,應將文件附於起訴狀一併提交。由於輕微案件的利益值不可超過五萬 元,所以,對該判決不可以提起上訴。

追討具執行依據的債務
如果追討的債務明確且具執行依據,債權人可向法院直接提起執行之訴,由法院採 取措施,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根據《民事訴訟法典》,具執行依據的債務包括有: (一)給付判決;(二)經公證員作成或認證且確認債務的文件;(三)經債務人簽名 並註明履行債務方式的私文書等。

(一)給付判決。債權人、債務人就債務爭議向法院提起訴訟,經過訴訟,由法院 作出判決後,該債務即成為確定且具執行依據的債務,而該法院判決就是執行依據。對 於法院的判決,債務人應自願履行,償還債務。不過,如果債務人不自願履行判決,債 權人便可憑著該法院判決,直接向法院提起執行之訴。

(二)經公證員作成或認證且確認債務的文件。例如甲向乙借款,雙方在公證署簽 訂借款合同,並由公證員認定簽名(俗稱“認筆跡”)。那麼,倘若日後甲到期不還款, 則乙可以憑藉該份已認筆跡的借款合同,直接向法院提起執行之訴,強制執行甲的財 產。該份已認筆跡的借款合同就是執行依據。

(三)經債務人簽名並註明履行債務方式的私文書。例如丙向丁借款,並在協議上 寫明,到期丙向丁支付一定金額。雖然該協議沒有經由公證員“認筆跡”,但丙已在協 議上簽名確認。同上,倘若日後丙到期不還款,該份協議就可以成為執行依據,丁可以 憑著該協議,直接向法院提起執行之訴,強制執行丙的財產。

提起執行之訴,案件的利益值(即須被執行的債務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原則上 無須委託律師代理。不過,如果案件的利益值超過五萬元,且有人提出異議或按宣告訴 訟程序的步驟進行其他程序,則須委託律師代理。

提起執行之訴後,法院經過審理,或會透過查封財產、變賣財產等措施,務求令債 務人切實履行債務。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事訴訟法典》第 11、74、677 及 1285 條,《民法典》第 807 條的規定。

看海 2015-10-26 23:19
    

obrien 2015-10-27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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