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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ito 2015-10-20 09:25

從“黃金列車”談發現財物的處理

澳門日報 ── 法律小錦囊
從“黃金列車”談發現財物的處理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NO. 843 ── 2015.10.04 見報

早前,波蘭境內有人發現二次大戰時消失的“黃金列車”,據報導,列車上可能載 有大量黃金珠寶、珍貴名畫等貴重物品。按當地法律,若該列車被搜出,財寶的百分之 十會歸發現的人。其實,類似“發現財寶”的情況如果在本澳出現(例如在地上拾獲錢 包,又或在櫃員機發現他人未取走的款項),發現的人應該如何處理?又會否獲得回報?

拾得或發現遺失物的處理
按照澳門《民法典》,若有人拾得或發現他人遺失或無意中丟去的物品(包括金錢、物件或動物),如果知悉物主是誰,便應交還或通知物主;如果不知道物主是誰,則依 據該物品的價值,作出不同的處理:一、明顯超過二千元,就必須報警;二、低於二千 元,可以報警,也可以依習慣處理,例如將在巴士上拾得的物品交給巴士公司,又或將 在櫃員機發現的現金交給銀行等。

拾得或發現者的報酬 法
律規定,拾得或發現的人依照上述的處理方法,在作出公告或通知後一年內,仍 沒有物主認領,失物就會歸他所有,換言之,拾得或發現遺失物的人便可以因此合法地 取得該物品;相反,如果有人認領,便須物歸原主,但拾得或發現的人有權依法向物主 收取一定的報酬,報酬的計算方法為:價值為澳門幣兩千元或以下的,取其百分之十; 兩千元以上至兩萬元的,就超過兩千元的部分,再取其百分之五;兩萬元以上的,則就 超過兩萬元的部分,再取其百分之二。例如有人在地上拾獲三千元,物歸原主後,可向 物主收取(兩千元的百分之十,即兩百,超出兩千元後餘下的一千元,取百分之五,即 五十)合共兩百五十元的報酬。

拾遺不報的後果
如果拾得或發現的人沒有按照上述法定的方法處理,將拾得或發現的物品據為己 有,即可觸犯《刑法典》規定的“在添附情況下對拾得物、發現物之不正當據為己有 罪”,最高可被判監一年。就如早前,一名的士司機發現乘客遺下財物在車廂,拾遺不 報,案件已被警方移送檢察院處理。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 1247 條,以及《刑法典》第 200 條的規定。

1魚 2015-10-20 09:40
   原來執到嘢可以攞茶錢

阳江漠南 2015-10-20 15:22
      

arrowtsang 2015-10-20 21:05
    

每日一釣 2015-10-21 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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